20XX年,从事水产养殖业务的原告A起诉被告B与被告C,争议焦点为被告C是否需与被告B共同偿还395795元货款及83157元逾期付款利息。原告以被告B与被告C系夫妻关系为由,要求二人共同担责。被告C面临可能承担近48万债务的困境。
此时,2016年开始执业的魏建明律师接手此案。他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经验丰富。魏建明律师第一时间明确案件核心争议点,迅速制定“否定夫妻共同债务+否定合同相对方身份”的双重抗辩策略。
首先,魏建明律师逐页审查离婚证,发现离婚时间在案涉买卖合同关系发生之前,通过民政部门核实该离婚证的真实性,此发现为否定夫妻共同债务提供了有力证据,后续策略围绕此展开,着重强调债务发生时双方已无夫妻关系。
接着,魏建明律师调取企业信息,锁定被告C在被告B经营公司的财务人员身份,通过查询工商登记档案验证信息准确性,这表明被告C的行为可能是职务行为,为否定其合同相对方身份提供依据,后续论证更聚焦于职务行为的认定。
然后,魏建明律师收集工作证明,结合微信群中的聊天记录,证实被告C在群里的对账、转账行为系履行职务。通过与公司负责人核实及查看公司财务流程来验证,进一步强化被告C非合同相对方的观点,庭审中可更有力地反驳原告。
的魏建明比对过上千份类似文件,他的经验在本案中发挥重要作用。担任抚州市律师协会理事、XX区人民检察院听证员的魏建明,庭审中精准援引买卖合同相对性原则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明确指出原告要求被告C承担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B向原告A支付货款39579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驳回原告A对被告C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481元、保全费2914元,合计11593元由被告B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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