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鹿静律师一直坚守的信念。在赵XX、李XX与中XX公司的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中,这一信念得到了充分体现。
赵XX与李XX合伙承接了中XX公司前身XX公司的水电安装工程。然而,工程建设方资金断裂,工程被迫停工。二原告提交的工程结算书虽得到认可,但工程款却迟迟未支付。中XX公司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二原告申报债权,却未被管理人全额确认。李XX被质疑诉讼主体不适格,合同被指无效,工程未经验收合格,结算单无审计,债权还被认为已过诉讼时效,种种困境让二原告的维权之路困难重重。
鹿静律师接手此案后,立即展开了细致的工作。她首先全面查阅了案件的所有资料,包括合同、结算书、付款凭证等。在梳理法律关系时,她发现虽然合同因赵XX无施工资质而无效,但二原告完成了部分工程施工,且提交了工程决算书,中XX公司的代理人孙X签字确认,这应视为双方进行了结算,认可了工程符合约定。同时,鹿静律师收集了相关的法律条文和类似案例,为证明二原告的债权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她还针对被告提出的各项辩解,逐一进行分析和反驳,准备了充分的证据和理由。
最终,法院采纳了鹿静律师的观点。确认原告赵XX、李XX在被告中XX公司处享有破产债权本金687701.68元、利息160461.82元,合计848163.50元。这一结果让二原告避免了损失,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鹿静律师依旧在自己的岗位上,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指引,认真处理每一个案件,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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