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胡X与被告曹X是朋友关系。2023年12月,曹X因资金周转向胡X借款20万元,胡X通过案外人杨某的银行卡将钱转给曹X,转账后还在微信上发送了截图,曹X回复“收到”“谢了”,并承诺年底还款。然而,到期后曹X却迟迟不还,胡X多次催款无果后委托薛立新律师提起诉讼。
庭审中,曹X提出强力抗辩,否认向胡X借款,称这20万元是向胡X的父亲所借,款项来自杨某账户,实际由胡X父亲控制,且其父亲已把20万元还给胡X父亲,债务已经结清,要求法院驳回胡X全部诉讼请求。
胡X最初掌握的证据有微信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但缺乏能够直接证明自己是实际出借人的关键证据。薛立新律师介入后,进行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首先,提交完整微信聊天记录,锁定借贷合意,证明借款前协商、转账后确认、到期前催款全过程,曹X自始至终都是与胡X沟通,并明确向胡X承诺还款。其次,申请杨某出庭作证,证明该银行卡自开户以来一直由胡X支配使用,U盾、密码、交易均由胡X操作,与胡X父亲无关。最后,针对被告提交的收条及情况说明,指出其仅为影印件,不符合证据形式要求,且两位第三人均拒不到庭说明情况,依法否定其证据效力。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曹X对微信聊天记录的关联性提出质疑,认为不能证明是与胡X的借款关系;对杨某的证人证言也表示怀疑。薛立新律师回应称,微信聊天记录完整呈现了借款过程,曹X明确向胡X承诺还款,足以证明借贷合意;杨某出庭作证的内容真实可信,且有其他证据辅助证明账户实际使用人是胡X。对于被告提交的收条及情况说明,因不符合证据形式且证人未出庭,不应被采信。
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薛立新律师的意见,认定胡X是本案真实出借人,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曹X抗辩出借人是父亲、已还款的主张缺乏有效证据,不予支持。判决曹X归还胡X20万元本金,并按年利率3.45%支付利息,诉讼费、保全费全部由曹X承担。
薛立新律师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上,采用了锁定借贷合意、证明账户实际使用人、否定无效证据的方法论,通过构建完整的证据链,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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