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受某船舶工程公司雇佣从事焊接工作。入职一段时间后,黄某在某船舶修造公司场地作业时,因现场操作意外导致手指受伤。经专业鉴定,黄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黄某就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损失向某船舶工程公司和某船舶修造公司两家公司主张赔偿,总索赔金额达26万余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方申请重新鉴定,并且对责任承担、赔偿金额提出了多项抗辩。黄某委托谢思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全程参与案件诉讼、证据梳理与庭审辩论。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司方提出抗辩理由:一是认为黄某自身存在一定过错,没有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应该对自身受伤承担部分责任;二是某船舶修造公司称自己在此次事故中无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三是对赔偿金额提出异议,认为黄某索赔的部分项目和金额不合理。
谢思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第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某船舶工程公司作为雇主,对黄某负有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该公司在现场作业管理方面存在漏洞,未能提供足够的安全防护措施和有效的操作指导,导致黄某受伤,构成了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违反。
第二,某船舶修造公司虽然声称自己无过错,但作为场地提供方,其对场地的安全性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在此次事故中,其未能确保场地环境符合安全作业标准,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关于赔偿金额,黄某所主张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均是因本次事故实际产生的合理损失。医疗费有正规的医疗票据为证,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鉴定结果按照法定标准计算,误工费根据黄某的实际误工时间和收入情况确定。这些赔偿项目和金额都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事实支撑。
最终法律结论:某船舶工程公司构成对黄某的侵权,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某船舶修造公司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黄某自身未尽审慎注意义务,自负部分责任。
仲裁/判决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法院认定某船舶工程公司作为雇主未尽到充分安全保障义务,承担70%赔偿责任;某船舶修造公司无过错不承担责任;黄某自身未尽审慎注意义务自负30%责任。法院最终核定黄某合理损失24万余元,扣除被告垫付费用后,判决某船舶工程公司向黄某支付赔偿款126701.30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方承担主要部分。法院驳回了公司方的其他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劳务关系中,企业常见的错误认知是认为只要劳动者自身存在一定过错,企业就可以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或者认为场地提供方只要没有明显的过错就无需承担责任。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雇主对劳动者负有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一旦发生事故导致劳动者受伤,雇主需根据自身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场地提供方也需对场地的安全性负责,存在过错时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这对用人单位是一个警示,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劳动者的安全保障措施,完善现场作业管理,避免因自身过错导致承担高额赔偿责任。对劳动者而言,在工作中要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同时在遭受伤害时要及时收集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谢思律师在该类案件中的专业价值体现在多个方面。在证据组织上,律师协助黄某完成了证据固定,确保各项损失都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在法律定性方面,精准地依据法律规定确定了各方的责任;在庭审策略上,针对被告方的鉴定申请、责任抗辩逐一反驳,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坚实基础,最终帮助黄某在复杂的责任划分中实现了足额、快速获赔,达成了理想的诉讼结果。26万余元的索赔诉求,最终获赔12万余元,这背后是谢思律师专业能力的体现,也彰显了法律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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