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年X月,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XX人民检察院以桑检刑诉〔2024〕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XX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称,XXXX年X月,X某在实际经营西XXXX能源实业有限公司过程中,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让9家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部分税额,认为其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数额巨大。
卓玛律师于此时接受X某委托。卓玛律师自2020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起,专精刑事案件。本案涉及复杂的刑事罪名定性问题,而卓玛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精准把握此类案件的关键要点。
接案后,卓玛律师的首要动作是全面阅卷。凭借她在众多刑事案件中积累的经验,她仔细审查每一份证据材料,发现了案件存在遗漏追诉部分的疑点,即XX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可能并非X某一人。因为她在过往的刑事案件办理中,养成了对案件主体信息进行深入核查的习惯。
基于这个疑点,卓玛律师多次会见当事人,进一步了解开票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她发现开具发票过程中,X某仅听取X某联系开票,开票人的开票出资、款项来源及支付主体均是X某。同时,考虑到自己曾担任日喀则市人力资源和和会保障局聘用仲裁员,具备严谨的事实核查能力,她对抵扣事实进行了详细调查,发现进项发票开进来及认证抵扣期间,X某因其他案件在看守所羁押,无自由和能力进行抵扣操作。
随后,卓玛律师依据法律规定,对犯罪数额认定提出异议,指出未认证部分未给国家税务造成损失,不应计入犯罪数额。并且,凭借她在刑事专业领域的深入研究,提出X某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辩护意见。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XX公司以虚抵进项税额为欺骗、隐瞒手段,逃税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额19.85%;X某明知税务机关作出相关决定后仍未缴纳税款,其行为构成逃税罪。公诉机关指控X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罪名不予支持,卓玛律师在结案前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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