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当事人黄某是某建筑器材厂的负责人。2017年6月,黄某代表建筑器材厂与某央企集团下属XX公司项目部签订了《周转材料租赁合同》,约定由建筑器材厂向该项目部出租碗扣架、钢管、扣件、顶托、钢模板等建筑器材。建筑器材厂依约交付了全部租赁物资,但承租方仅支付了部分租赁费,剩余租金、未退租赁物及赔偿款长期拖欠。后来,该XX公司被其全资母公司某央企集团公司决议吸收合并并注销,且未依法通知建筑器材厂这一债权人。建筑器材厂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合同、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租赁物或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支付违约金等。一审判决支持了建筑器材厂的全部诉讼请求。然而,某央企集团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律师的核心论证
某央企集团提出了三点抗辩理由:一是认为责任应由承继公司承担,一审遗漏主体;二是声称已完成结算,不应再支付租金;三是主张租金证据不足,钢模板无合同依据。
朱俊健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责任承担主体明确: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该XX公司被其全资母公司某央企集团公司吸收合并并注销,且未依法通知债权人。在此情况下,母公司应直接承担全部责任。因为在公司合并注销的过程中,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有承继义务,不能以所谓遗漏主体为借口逃避责任。
2.租金结算问题:2017年的结算仅为阶段性付款凭证,后续建筑器材厂仍持续发生退货与租金。这说明双方的租赁关系一直在持续,并非如央企集团所说已完成全部结算。租金的产生是基于实际的租赁使用情况,有相关的提货单、退货单等证据可以证明,所以租金证据是充分的。
3.钢模板租赁关系认定:虽然钢模板无书面合同,但结合提货单制式、签收人员一致性以及行业惯例,可以认定存在事实租赁关系。在建筑租赁行业,很多时候对于一些物资的租赁可能不会单独签订详细合同,但通过实际的提货、使用等行为形成了事实上的租赁关系,这种关系同样受到法律保护。
最终法律结论是:某央企集团应承担支付剩余租金、返还租赁物或赔偿以及支付违约金等责任,其行为构成未履行合同义务,建筑器材厂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仲裁/判决结果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完全采纳了朱俊健律师的答辩意见。终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某央企集团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各类租赁物资,不能返还则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央企集团承担。这一判决驳回了公司的其他抗辩,有力地维护了建筑器材厂的合法权益。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企业经营中,很多公司存在一些错误认知。比如,有些企业认为公司合并注销后可以逃避债务,或者随意以已结算为由拒付租金。而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公司合并注销后,母公司应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承继责任;租金的结算应以实际租赁情况为准,不能仅以阶段性结算来否定后续租金;即使没有书面合同,通过事实行为形成的租赁关系同样受法律保护。
这对用人单位敲响了警钟,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能通过不正当手段逃避债务。对于劳动者(这里的建筑器材厂可视为权益受损方)而言,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朱俊健律师在该类案件中体现出了极高的专业价值。在证据组织方面,他能够收集并整理提货单、退货单等关键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有力地证明了租赁关系的存在和租金的产生;在法律定性上,精准依据《民法典》等法律法规,明确责任承担主体和租赁关系的性质;在庭审策略上,逻辑严密、证据扎实,面对大型央企的专业化上诉,能够精准答辩,最终实现完胜结果,为建筑器材租赁行业维权树立了标杆案例。
在复杂的商业环境中,一份租赁合同的履行关系着企业的切身利益。朱俊健律师用专业能力捍卫了公平正义,让合法权益得到了法律的有力支持。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