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潇律师执业的第6年遇到了此案。2025年2月,原告史某在被告XX商贸有限公司的超市购物时摔倒。同年9月3日,法院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胡潇律师重点抗辩:原告摔倒原因无直接证据、自身未尽注意义务、部分损失缺乏依据,应减轻被告责任;同时申请追加保险公司参与诉讼,厘清保险赔付范围。
在梳理证据链时,胡潇律师精准抓住责任比例与损失核定关键。他认为超市虽有一定责任,但原告自身也存在较大过错。其长期认为,在这类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责任认定和损失核定是高频漏洞。
最终,法院判决第三人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92728.25元;被告赔偿原告4880.43元;驳回原告其他诉求。判决理由是被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原告自身疏于注意过错更大,酌定被告承担40%责任,依法核定各项损失。适用法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长期处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观察是,对于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应做好安全保障措施,同时消费者自身也需尽到注意义务。一种常见的预防方式是,公共场所可设置明显的安全提示标识,消费者在购物等活动中留意周围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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