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的李X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将济南市XX区人民政府天桥x街街道办事处诉至法院。李X租赁该街道办事处的房屋用于商业经营,因三楼房屋渗水导致其承租的二楼房屋内装修装饰及物品受损。一审法院依据街道办事处提交的聊天记录,认定其尽到“提醒义务”,与李X的损害后果“不存在关联性”。李X不服,提起上诉。
接手本案的律师是杨蕾。该律师在接到委托后,迅速对案件所有资料进行重新整理。她怀疑街道办事处提交的聊天记录不能证明其尽到管理义务,于是开始查证。
杨蕾律师逐页翻阅《民法典》《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山东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用荧光笔标记出关于出租人管理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的条款。她将街道办事处提交的“资产科工作群”微信聊天记录与法规进行对比,发现聊天记录仅显示在天气降温前提醒群内不特定成员进行寒潮防范,这种提醒不能免除其法定管理责任。
同时,杨蕾律师仔细查看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与三楼房屋实际使用人石x的微信聊天记录,发现街道办事处在明知水管被冻上的情况下,仅告知石x“不要硬撬”,未采取任何解冻、防冻措施,也未明确提醒水表可能冻裂的问题。此外,她还发现案涉房屋三楼洗手间未设置符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的地漏排水系统,这表明街道办事处未交付符合法律规定的租赁物。
最终,法院采纳了杨蕾律师的观点,认定天桥x街道办事处作为案涉三楼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屋渗水给李X造成的损失构成侵权,应承担赔偿责任。
杨蕾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她认为,在处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时,要注重证据审查,从法律法规和细节入手,挖掘案件的关键信息。她正在构建一套针对此类纠纷的证据审查知识工具,以便更好地为当事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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