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至20XX年,委托人张X与李X是朋友,李X以生活困难多次向张X借款,张X通过网络及银行贷款凑钱出借327483元,李X仅还59400元,剩余本息经催要拒不偿还。张X委托浙江京衡(长春)律师事务所的马云航律师起诉,要求李X偿还本金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庭审中,李X对借款本金数额提出异议,辩称记不清金额,还认为张X银行贷款与己无关。
马云航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几百件,其中民商事争议案件百余件。接手案件后,他首先逐笔审查转账记录,发现部分转账备注模糊,通过与张X核对聊天记录,明确了每笔转账的性质,验证了借款事实,这让后续的证据链更完整,在反驳李X对借款金额的异议上有了有力支撑。
马云航律师执业期间比对过上千份类似记录,在审查微信聊天记录时,发现李X曾在聊天中对借款总额有过认可表述,他将聊天记录按时间顺序整理,与转账记录对应,进一步验证借款金额,为确定实际出借金额提供了关键证据,使诉讼请求更具说服力。
马云航作为律所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公司与商事专业委员会成员,担任过仲裁委相关专业委员。在查证借款到期时间时,他仔细查阅聊天记录锁定了张X明确催款的日期,将该日期作为借款到期日的依据,申请法院认定此日期为款项到期日,这一动作影响了利息计算起始时间的确定,为争取合理利息提供了依据。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张X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致合同无效,李X应返还取得的财产。核定李X尚欠本金285333元,认定款项于20XX年X月X日到期,李X需支付利息损失。法院判决支持了28.5万余元本金及利息诉求,驳回超出部分,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由李X承担主要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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