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水产商行起诉被告朱某和卓某,请求撤销朱某与卓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卓某折价补偿朱某、支付利息、财产保全申请费、律师费等。争议焦点在于,卓某在法院判决离婚后至案涉房屋出售期间陆续支付给朱某的款项,能否抵作朱某应得案涉房屋50%份额的折价款。
最初,原告掌握的证据有法院关于朱某结欠货款的判决书,以及朱某以10万元低价将房屋份额转让给卓某、卓某又迅速出售房屋的相关合同等。而原告认为卓某支付的款项不能抵作折价款,理由是朱某曾在微信表示卓某尚未结清折价款。但此时原告缺乏证据证明卓某支付的款项是用于清偿其他债务。
樊佳佳律师介入后,进行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她系统梳理了数年间百余笔转账记录,发现卓某于2022年3月至2024年12月期间,通过微信和支付宝陆续向朱某转款共计1372138元。此外,朱某与卓某签订的《协议书》载明,卓某此前已将属于朱某一半份额的房款分期全部支付给朱某,至此离婚判决书上的房产分割已处理完毕。两被告于2025年1月至3月的微信聊天记录也显示卓某累计向朱某转账280000元。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原告认为朱某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樊佳佳律师回应称,虽然《浙江省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朱某以10万元出让房屋份额,但事实上卓某在离婚后至房屋出售前后向朱某所转款项远远超过案涉房屋出售给案外人总价的50%,且《协议书》也对此进行了说明和确认。由于原告未举证证明卓某支付的款项属清偿其他债务,所以卓某支付的款项能抵作朱某应得的房屋折价款。
最终,法院采纳了樊佳佳律师的观点,驳回了原告某水产商行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上,樊佳佳律师采用的方法论是全面梳理资金往来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同时结合相关协议等书证,证明款项用途和交易情况。对于对方的主张,要求其提供相应证据,若对方无法举证,则依据现有证据支持己方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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