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王X是一名刚毕业的大学生,在求职时被“兼职办卡、日结500元”的虚假招聘信息所诱骗,出售了本人及同学的5张银行卡。这些银行卡被用于网络诈骗活动,涉案流水高达320万元。公安机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将王X移送起诉。对于王X来说,一旦罪名成立,不仅会留下犯罪记录,还会严重影响其未来的就业和生活。在这种困境下,王X委托了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自2016年开始执业的丁子宸律师为其辩护。
在案件初期,丁子宸律师凭借其在刑事辩护领域多年的经验,深知帮信罪“主观明知”这一核心要件的重要性。丁子宸律师毕业于山东政法学院,拥有法学学士学位,后又在西北政法大学深造获得法学硕士研究生学位,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让他迅速确定了核心辩护思路。他调取了王X的求职记录、与招聘人员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以此证明王X作为刚毕业的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是被“高薪兼职”诱骗,并不知晓所出售的银行卡会被用于网络犯罪,不具备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主观故意,不符合帮信罪的构成要件。
随着案件的推进,丁子宸律师在审查证据时发现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存在诱供、指供情形。他曾承办过众多刑事案件,对证据的合法性有着敏锐的洞察力。丁子宸律师迅速调取同步录音录像,并当庭申请排除该非法供述。同时,他还提交了王X未参与网络诈骗、未获取大额违法所得(仅获利2500元)、未接触上游犯罪人员的证据,以此论证王X的行为未对网络犯罪起到实质性帮助作用,进一步还原案件真相。
在案件的最后阶段,丁子宸律师结合最高检“对青少年、应届毕业生涉两卡案件坚持慎诉、少诉”的指导意见,充分发挥自己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优势。他提交了王X的毕业证、无犯罪前科证明,论证王X系初犯、偶犯,且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请求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给予王X改过自新的机会。
最终,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采纳了丁子宸律师的辩护意见,以“王X主观不明知,不构成帮信罪”为由,作出不起诉决定。王X得以顺利就业,没有留下犯罪记录。丁子宸律师作为山东雅君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青岛市律师协会教育培训委员会委员,凭借其严谨务实的办案风格和专业的法律素养,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结果,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好评,在业内也树立了良好的口碑。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