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军律师自2003年开始执业,在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担任高级合伙人,专注刑事辩护领域超20年,擅长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此次,PX委托陈军律师为其辩护。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PX的获利金额认定以及其在传销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能否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PX最初仅掌握了自己在公司的工作内容等基本情况,缺乏能有力证明自己获利情况和在犯罪中作用的关键证据。
陈军律师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第一时间全面查阅案卷材料,逐一核实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重点梳理PX在传销组织中的地位作用、实际获利情况及量刑相关细节。通过细致核查,发现公诉机关指控PX非法获利50万余元中,有20万元存在争议,并非违法所得,而是个人借贷,同时确认PX系公司员工,系按公司要求参与传销活动,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公诉机关指控PX非法获利50万余元,认为其在传销活动中作用较大。陈军律师则依据证据进行回应,提出六项核心辩护意见:一是PX无前科劣迹,系初犯;二是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仅负责市场推广,未参与传销模式策划、决策,作用相对较小;三是PX当庭自愿认罪,具有坦白情节,如实供述自身行为;四是案发后A公司已通过发放货物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参与传销人员的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五是PX系公司工作人员,系按公司要求参与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六是公诉机关指控的50万余元违法获利中,20万元依据现有证据系个人借贷,并非违法所得,应予扣除。
最终,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指控罪名成立,认定本案情节严重,系共同犯罪。法院重点考量并全部采纳了陈军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确认PX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无前科劣迹,系公司工作人员参与犯罪,且公诉机关指控的20万元违法所得证据不足,依法将其非法获利认定为30万元,同时结合PX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的悔罪表现,认定其没有再犯罪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处PX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千元;PX退缴的违法获利3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陈军律师处理证据问题的方法论是:首先全面细致阅卷,精准梳理案件脉络,明确核心争议点和关键证据;其次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精准定位辩护方向,构建完整的罪轻辩护体系;最后在庭审中围绕辩护要点,结合证据逐一论证,理性回应指控,清晰阐述从宽处罚的法律依据与事实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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