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厦门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厦门市XX公司、厦门市XX公司,被告人汪XX、叶XX、章X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为汪XX实际经营管理,雇请叶XX、章XX非法灌制、生产假冒“马爹利”“轩尼诗”“人头马”等知名品牌洋酒,非法经营额总计人民币XXX元。被害单位法国轩尼诗公司要求对三名被告人判处三到七年有期徒刑。被告人汪XX否认参与售假,其余被告对指控不持异议。
接手本案的,是2018年开始执业的律师黄传斌。该律师对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产生怀疑,他认为可能存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为了查证,黄传斌律师逐页翻阅了公诉机关提交的卷宗,重点查看了涉及两被告单位犯罪金额的相关证据。同时,他还将送货凭证、购销合同等书证与记账本进行了详细比对,试图从中找出犯罪金额的准确数据。
经过细致的审查,黄传斌律师发现,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单位的犯罪无具体犯罪金额,相关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两被告单位构成犯罪。最终,法院采纳了黄传斌律师的意见,认定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单位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两被告单位无罪。
一个微小的证据漏洞,就可能影响整个案件的走向。黄传斌律师也留下疑问:在类似案件中,如何更有效地引导公诉机关准确把握证据标准,避免类似的证据瑕疵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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