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因路面油污摔倒受伤,构成十级伤残,花费医疗费23261.34元。原告将被告A医院、被告B环境公司、被告C物业公司、被告D管道公司诉至浏阳市人民法院,要求四被告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80026.59元,主张被告D管道公司的疏通作业导致油污外溢。
接手本案的,是2016年开始执业的律师魏建明。该律师在审查证据时产生怀疑,原告称管道公司疏通作业导致油污外溢,但缺乏明确证据支持。为查证,律师逐页查阅管道公司与医院的委托合同,用荧光笔标记出委托事项仅为“污水管道吸污”,未包含“路面清理”;调取医院与管道公司的沟通记录、施工人员到场证明等施工时间记录,制作《时间轴对比表》,清晰呈现管道公司进场施工时间为10时38分,晚于原告摔倒的10时42分;还详细查看施工方式说明,确认采用真空吸污,无污水外溢可能。
最终,律师发现油污产生于施工前,施工行为与油污外溢无因果关系,且路面清理义务主体为医院。庭审中,律师精准援引《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进行法律论证。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律师的核心抗辩观点,判决被告D管道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魏建明律师表示,在侵权纠纷案件中,证据梳理与责任区分至关重要。未来他积累各类案件的证据审查经验,构建更完善的证据审查知识工具,为当事人提供更精准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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