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婚内财产赠与纠纷案中,原告A女士与第三人B先生于2020年结婚,婚姻存续期间财产为夫妻共同共有。2024年8月起,B先生与被告C女士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B先生未经A女士同意,通过微信转账、消费支出等方式向C女士赠与大额款项。A女士发现后协商无果,委托张雯雯律师起诉,请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返还全部赠与款项。
起初,A女士虽掌握了部分微信转账记录,但缺乏完整的证据链。张雯雯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指导A女士收集和整理关键证据。首先,调取了A女士与B先生的结婚证和身份证明,以此夯实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属基础。其次,固定了B先生与C女士的微信聊天记录、合照、开房记录、微信转账明细、消费凭证等,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婚外关系及赠与事实。此外,还收集了A女士因婚外情导致精神损害的相关证据,如就医记录。
庭审中,被告提出“原告非适格主体”的抗辩,称其与B先生交往时B先生已离婚,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离婚证的真实性。张雯雯律师紧扣《民法典》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强调A女士作为共有权人的主体地位。对于赠与金额的争议,张雯雯律师逐一核对转账记录,剔除被告主张的无依据抵扣项,如无法证明为B先生支出的车贷、衣物费等,并反驳被告将医疗费用、补偿款与赠与款混淆的主张。同时,援引《民法典》第1062条和第153条,主张婚外赠与因违反公序良俗及侵害共有财产权而无效。
被告提交了离婚证复印件、转账记录等证据,张雯雯律师对这些证据进行有效质证,指出其真实性、关联性存在瑕疵。同时,配合法院对B先生婚姻状态的核查,巩固了A女士主张的事实基础。
最终,法院采纳了张雯雯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判决第三人B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被告C女士的行为无效。法院核定第三人累计向被告转账XX万余元,扣除双方相互转账、被告为第三人的小额支出、被告宫外孕医疗费用及合理补偿后,判决被告返还原告XX万余元,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按比例承担。
在处理证据问题上,张雯雯律师的方法论是:优先收集能够证明基础法律关系的证据,如本案中的婚姻关系证据;其次,固定能够证明争议事实的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最后,针对对方的抗辩和证据,进行有效质证和反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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