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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李建鹏律师的执业坚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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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5 · 1986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建鹏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392人 执业5年
律所: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401202110382449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3353439021
代表案例:-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曾就职于省检察院公诉部门,办理过大量重罪和在省内外具有影响力的大案、要案,具有丰富的刑事风控及诉讼经验。团队现担任省内多家大型国有企业长年法律顾问,在公司治理、公司诉讼、合同纠纷等方面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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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李建鹏律师专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及公司法律顾问领域,秉持“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理念,以专业能力为当事人争取权益。
“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李建鹏律师的执业坚守

“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这是李建鹏律师始终坚守的执业信念。在M某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一案中,这一信念体现得淋漓尽致。甲X与乙X因原审法院认定的敲诈勒索罪被判处重刑,甲X委托李建鹏律师担任二审辩护人。李建鹏律师深知当事人渴望改判减轻刑罚的急切心情,围绕案件核心争议点展开深入分析。他提出罪名定性错误,应认定为受贿罪而非敲诈勒索罪等辩护意见,在二审庭审中结合在案证据及法律适用充分论证。最终二审法院采纳其意见,将敲诈勒索罪改判为受贿罪,甲X的刑期从十年改判为五年,非法经营罪部分不变,数罪并罚后总体刑期从十三年六个月降至九年,成功为当事人减轻了刑罚。

“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再次体现在甲被控串通投标罪一案中。甲购买12家公司手续后,虽未实际制作标书参与投标,但公诉机关仍以串通投标罪起诉。李建鹏律师接受委托后,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深入分析案件事实、证据链及法律适用。他提出串通投标的前提不成立、甲无实际投标行为、无危害后果、无贿赂威胁等非法手段等辩护意见。在庭审中,他重点指出公诉机关未能证明甲与中标公司之间存在关联,也未能证明甲的行为造成了具体的实际损失。最终法院采纳了他的部分辩护意见,虽甲仍被认定构成串通投标罪,但仅判处罚金,有效限制了罪责范围,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轻处罚。

李建鹏律师用实际行动践行着“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他凭借专业立身、精益求精的态度,不断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努力。无论是面对复杂的罪名定性问题,还是证据链的分析论证,他都能精准把握,为当事人提供最有力的辩护。在未来的执业道路上,他将继续坚守这一信念,为更多当事人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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