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湖北省襄阳市,原告冯X与被告张X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院判决张X偿还原告购房款及违约金共计24万元。裁定生效后,张X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申请强制执行,然而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张X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于2024年5月7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种困境使得原告的债权难以实现,面临着经济损失无法挽回的风险。此时,原告委托了湖北道博(襄阳)律师事务所自2021年开始执业的龚傲冬律师,期望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龚傲冬律师在接手案件后,凭借其深耕民商事法律领域的经验,迅速投入到对案件的分析中。他首先关注到张X与其配偶陈X于2023年12月12日登记离婚,但离婚协议中未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而陈X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022年-2023年)在XX银行、XX储蓄银行存入定期存款合计63万余元。龚傲冬律师根据其扎实的法律专业素养,认为该存款属于张X与陈X的夫妻共同财产,决定围绕财产性质展开论证。他指出,陈X名下63万余元存款形成于与张X多次结婚、离婚又复婚的复杂婚姻关系期间,但最后一次复婚(2017年7月18日)至离婚(2023年12月12日)期间,陈X存入多笔定期存款,依法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属于个人财产。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陈X辩称张X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与张X在《婚内协议》中约定各自银行存款归各自所有,故其名下存款系其个人财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张X亦认可陈X不知情。面对这一抗辩,龚傲冬律师凭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两个方面进行应对。一方面,他质疑《婚内协议》的真实性,指出协议落款时间为2017年7月18日,但其所用信纸与当庭答辩状一致,形成时间存疑;另一方面,他援引法律原理,说明即便该协议在夫妻之间有效,未经债权人认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债权人),成功排除了该抗辩。
为了固定关键事实证据,龚傲冬律师通过申请法院调查及原告提供的线索,查明陈X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多笔定期存款记录,证明存在63万余元共同财产,为析产奠定了事实基础。同时,他合理确定析产范围,原告仅主张其中48万元(未超过陈X实际存款总额),且要求各占50%,符合夫妻共同财产均分的一般原则,使得法院能够顺利裁判。
最终,法院采纳了龚傲冬律师的意见,判决确认陈X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中的48万元为陈X与张X的共同财产,双方各享有50%份额(即各24万元)。该判决为原告后续申请强制执行该24万元份额(即张X的财产份额)扫清了障碍。龚傲冬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与负责态度,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也赢得了襄阳本地当事人的广泛认可与信赖。他始终坚守“细行律己身、忠心尽己责”的执业理念,在民商事领域不断深耕,为众多当事人解决了法律难题。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