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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佣金纠纷:证据定胜负,律师巧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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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5 · 115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赵孟亮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5年
律所: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310202110397470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3389948688
代表案例:40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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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赵孟亮是河北泰科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自执业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与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在民商事案件中,他善于从刑事侦查视角审视民事证据链,为客户提供“刑民交叉”综合解决方案。下面这起购房佣金追索案,就充分体现了他在证据处理上的能力。
购房佣金纠纷:证据定胜负,律师巧维权

这是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为一名男性,被告包括一名女性和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是否应退还原告购房佣金35,000元。

原告最初掌握的证据有:与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向被告转款的记录,以及被告承诺返还佣金的相关事实,但缺乏被告崔某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工作人员的证据,也没有书面的佣金返还协议。

赵孟亮律师介入后,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了梳理和分析。他让原告详细整理转款记录,以证明资金流向和支付情况;同时,收集与被告沟通佣金返还事宜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进一步固定被告承诺返还佣金的证据。

在庭审中,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辩称原告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称与原告不存在佣金返还协议,原告所称的“返佣”承诺系其与被告崔某之间的私人约定,公司从未授权任何人员作出此类承诺,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表明崔某为公司工作人员,其行为与公司无关。

针对被告的抗辩,赵孟亮律师指出,虽然没有书面的佣金返还协议,但原告提供的转款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被告崔某承诺返还佣金的事实。而对于崔某是否为房地产开发公司工作人员,虽然缺乏直接证据,但从交易过程来看,崔某参与了购房的相关事宜,其行为与公司业务存在关联。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崔某欠原告佣金3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被告崔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佣金35,000元;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房地产开发公司共同承担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

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上,赵孟亮律师采用了以下方法论:一是优先核查资金往来证据,明确款项的支付和流向;二是注重收集沟通记录,固定双方的约定和承诺;三是结合交易过程和实际情况,分析证据之间的关联性,以构建完整的证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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