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浙江杭州的许某与威海某公司产生民间借贷纠纷。经某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X月XX日出具民事裁定书,确认威海某公司应返还许某借款本金88000元及相应利息,履行期限为20XX年X月XX日。然而,该公司一直未履行裁定书确定的义务。许某在申请强制执行过程中得知,威海某公司已于20XX年X月XX日被注销登记。进一步调查发现,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系威海某公司唯一股东,且该股东在申请简易注销手续时,在相关文件中作出威海某公司无债权债务、不存在诉讼情形的虚假表述。
自20XX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逾400件的戴芬芳律师介入此案后,第一件事便是调取工商档案,精准锁定了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唯一股东利用简易注销程序恶意逃避债务,在注销时虚假承诺“无债权债务”这一关键事实。戴芬芳律师身为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擅长处理涉及公司控制权、投资退出、股东责任等复杂商事争议。针对本案争议焦点,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等相关法律规定,主张股东未依法清算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20XX年1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威海某公司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威海某公司未按约返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威海某公司已注销,被告作为公司股东未依法清算,导致原告债权未得到清偿,故应对威海某公司应付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最终判决杭州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许某借款88000元,并赔偿相应逾期利息。
戴芬芳律师处理此类涉及公司注销逃债案件时,一贯习惯先从工商档案入手,锁定股东在注销过程中的关键违规事实,再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股东责任,以此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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