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权法律师是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自2018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他深耕于劳动工伤、婚姻家事和行政争议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其中劳动工伤案件占比约75%,同时在行政争议和刑事辩护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杨权法律师在劳动工伤领域有着显著的优势。在劳动纠纷案件中,他能够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无论是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等常见问题,还是停工待岗等复杂情况,他都能精准把握案件关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下面为大家介绍杨权法律师承办的一个典型劳动纠纷案例。在这起案件中,申请人为某某,委托代理人为杨权法律师;被申请人为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某某,委托代理人为该公司人事。案由为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争议。
2017年9月8日,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处从事快递取派相关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为申请人缴纳社保。申请人在职期间每日工作超12小时,每月仅4天休息日,存在节假日加班情况。2024年11月30日,申请人发现办公系统账号无法登录、工作设备无法正常使用。2024年12月9日,申请人向关联公司邮寄《返岗正常参加工作请求书》,要求恢复劳动条件和岗位,关联公司于次日签收。2024年12月18日,申请人收到落款日期为12月1日的《停工待岗通知书》,通知载明因生产需要居家待岗,复岗时间另行通知。2025年1月7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随后提起劳动仲裁,提出四项诉求:一是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二是支付经济补偿金74039.4元;三是支付2024年1月至2025年1月加班工资30423.79元;四是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8169.86元。
被申请人辩称,双方劳动合同期限至2026年9月9日,申请人岗位工资2280元/月,薪资含岗位工资、加班费等,实行标准工时制,已足额支付工资及加班费,且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对工资提出异议;申请人系主动离职,且存在收取好处费、虚假报销的行为,公司安排待岗是为调查此事,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申请人主张的加班工资无证据证明,未休年休假工资计算过高,仅同意支付457.93元。
这起案件存在几个难点。其一,被申请人称已足额支付工资及加班费,申请人需要证明被申请人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其二,被申请人以调查申请人过错行为为由安排待岗,但待岗通知书理由与庭审陈述矛盾,需要明确待岗的合法性。其三,申请人主张加班工资,需举证证明存在有效加班事实。
杨权法律师采取了一系列策略。在法律依据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在诉讼技巧上,杨权法律师引导申请人提供了劳动合同、视频光盘、相关通知书、收入纳税明细等证据,以证明案件事实。同时,针对被申请人的辩解,杨权法律师在庭审中对被申请人待岗理由矛盾、退款备注原因等问题进行询问,促使仲裁委查明事实。
最终,常州市新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74039.4元;对申请人的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这起案例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对于劳动者来说,当遇到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情况时,可以依据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在维权过程中,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作记录、工资明细等。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在安排员工待岗等事项时,要确保有合法合理的理由,并做好相关的沟通和记录工作,避免因待岗理由不明确等问题引发劳动纠纷。同时,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及加班费,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劳动纠纷案件较为常见,此类案件的处理对于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随着劳动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对于劳动纠纷的处理也更加规范和严格。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增强法律意识,遵守法律法规,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劳动纠纷。杨权法律师在劳动工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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