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与被告XX、被告B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广西某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庭审中,被告XX抗辩案涉二十万元并非借款,而是合作土地置换项目时支付给村民的土地平整押金,因原告持有押金条未交付,导致其无法退款,所以无法偿还原告款项。被告B缺席庭审,放弃答辩及质证权利。在此不利局面下,案件被交到了来自广西南宁的吴震律师手中。2018年开始执业的吴震,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0多件,在民商事诉讼领域经验丰富。
吴震律师接手案件后,全面梳理案件证据材料,仔细审核《借条》、银行转账记录等关键证据。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他精准梳理出案件事实与法律关系。庭审过程中,针对被告XX的抗辩意见,吴震律师充分举证质证。他指出被告XX未能提交有效证据推翻《借条》所确认的借贷事实,其抗辩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同时,吴震律师依据《民法典》及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就借贷关系效力、本金认定、逾期利息计算等问题充分发表代理意见,清晰阐述法律适用逻辑。
法院经审理,充分采纳了吴震律师的核心代理观点。认定原告XX与被告XX之间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原告已依约足额交付借款,被告XX未按期还款已构成违约,应偿还借款本金二十万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关于保证责任部分,因案涉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六个月,原告起诉时已超过法定保证期间,亦无证据证实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过权利,故被告B的保证责任依法予以免除。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要求被告XX偿还本金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驳回原告对被告B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XX承担。吴震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在一方当事人缺席、被告极力抗辩的情形下,帮助原告成功维护了合法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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