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法律的江湖中,每一个案件都是一场挑战,而何菲娅律师凭借着多年的经验与扎实的专业能力,在众多复杂案件中展现出卓越的风采。
何菲娅律师执业已逾六年,拥有近十年交通事故处理经验与相关法务从业背景,是律所合伙人。她不仅曾任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灞桥大队法律咨询顾问,处理道路交通事故问题,还长期活跃于道路交通事故第一线,办理重大交通事故案件不下百件,案涉金额超亿元。同时,她还为众多知名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帮助企业规避损失金额近亿元。这样丰富的履历,为她处理各类案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一起典型的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中,何菲娅律师的专业能力得到了充分体现。原告王某与被执行公司、被执行人刘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达成调解,但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陷入僵局。何菲娅律师接受委托后,没有局限于常规的执行程序财产查控。她通过调取并分析被执行公司的全部工商档案、年报、股权转让协议等材料,发现原股东高某存在“认缴未实缴+到期前转让股权”的行为,且受让人刘某为其原配偶,存在逃避出资义务的嫌疑。这一精准的调查和分析,源于她多年积累的法律知识和处理复杂案件的经验。
一审执行异议被法院以“股权转让时间早于债权确定时间”为由驳回后,何菲娅律师并未放弃。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主张在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况下,股东出资应加速到期,且原股东高源作为发起人,其出资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免除。这体现了她对法律条文的深入理解和灵活运用,这种能力正是她多年执业过程中不断学习和实践的结果。
在高某及被执行公司、刘某均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下,何菲娅律师依然准备充分,当庭系统陈述事实、列举证据、援引法律,强调高某作为原股东在出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出资义务,其转让股权行为具有逃废出资的恶意,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她结合《公司法》第四条、第八十八条,以及《九民纪要》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规定,构建了完整的责任论证链条。最终,法院完全采纳了她的诉讼意见,判决追加高某为被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高某在其未实缴出资的1200万元范围内,对被执行公司、刘某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高某承担。
何菲娅律师的成功并非偶然,她独特的“交警视角+律师专业”背景,使其在办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时,在证据把握、程序推进与整体谈判中具有显著优势。在处理各类案件时,她既有着扎实的法律功底,又有丰富的实战经验。她注重谈判调解,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案件近千件,帮助当事人及时弥合损失、获得赔偿。她精于复杂民商事争议解决,注重隐私与温情化解矛盾,既懂企业的合规需求,也理解家庭纠纷中的情感纠葛,始终坚持以专业捍卫正义,用诚信托付信任。在未来的法律之路上,相信何菲娅律师会凭借她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继续为当事人排忧解难,在法律领域书写更多精彩的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