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当事人张某是广东佛山的个体经营者,持有电子X零售许可证。2026年,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他在2022年10月至2024年5月期间,明知国家禁止售卖水果味电子X,仍购入并销售,销售数额达7万余元,违法获利2万元。公诉机关认为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张某因对刑事诉讼流程和法律后果不了解,委托杨子兴律师为其辩护。
核心争议点及拆解
第一,张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
法院查明事实:证据显示,案发后张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
双方主张:公诉机关虽未明确否认自首情节,但重点强调张某的犯罪行为。杨子兴律师主张张某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采信了杨律师的观点。因为根据法律规定,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张某的行为符合这一条件,所以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
第二,张某认罪认罚的情况是否应从宽处理
法院查明事实:张某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双方主张:杨律师认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应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认可张某认罪认罚,但强调犯罪行为的严重性。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支持杨律师的意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法律规定的,张某积极配合,体现了悔罪态度,所以可以从宽处理。
第三,张某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如何
法院查明事实:张某无犯罪前科,本次涉嫌的销售伪劣产品罪系非暴力性犯罪,且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规定。
双方主张:杨律师指出张某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险性较低,符合适用缓刑的监管条件。公诉机关认为虽然张某有一些从轻情节,但仍需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影响。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认为张某无犯罪前科,犯罪行为非暴力,且在取保候审期间表现良好,说明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相对较低,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整体判决结果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予以确认,全部采纳了杨子兴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法院判决张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退缴的违法所得2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首先,做生意一定要合法合规,了解相关法律法规,避免触碰法律红线。如果不小心涉及到违法犯罪行为,要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争取从轻处罚。同时,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认罪认罚,主动退赃退赔,预缴罚金,用实际行动体现悔罪诚意,这样在量刑时可能会获得从宽处理。
结尾
本案中,张某因销售违规电子X面临刑事处罚,但在杨子兴律师的专业辩护下,最终获得了缓刑的判决结果,得以回归正常生活。杨子兴律师自2011年开始执业,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尤其专精于刑事辩护案件。他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在本案中精准把握自首、认罪认罚等法定从轻、从宽情节,积极推动张某退赃退赔,为缓刑适用提供了充分依据。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一眼看出了辩护的关键所在。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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