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X1和某X2原本是夫妻,两人于2009年登记结婚,2017年1月9日协议离婚。位于青岛市xx区xx路xx号x单元x户的房屋,是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协议里,明确约定该房屋归男方某X1所有,女方某X2自愿放弃所有权,剩余贷款由某X1承担。2017年2月27日,两人还在青岛市xx公证处对上述财产分割协议进行了公证,再次确认房屋归某X1个人所有,贷款由某X1偿还。然而,之后某X1虽然一直履行还贷义务,但某X2却没有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某X1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王谦律师将某X2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一:赠与协议是否有效,能否撤销?
法院查明,2019年5月9日,某X1和某X2签订了《不动产赠与协议书》,并经律师见证,约定将上述两处房屋全部赠与婚生女xxx,且任何一方不得撤销赠与,但该协议并未履行。某X1主张因案涉房屋仍有约xx万元贷款未偿还,过户给女儿条件不具备,且某X2因个人债务导致房屋被多起案件查封,继续登记在某X2名下风险极大,所以要求撤回赠与。某X2则认为双方已经约定将房屋赠与女儿,需征询女儿的意见,女儿同意才可以。经询问,婚生女xxx到庭表示知晓案涉房屋情况,对父母撤回赠与没有意见,同意房屋归父亲某X1所有。法院最终认定,该赠与协议签订后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赠与行为未完成,现某X1主张撤销赠与,且女儿也同意,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争议焦点二:房屋首付款是否为某X2婚前财产,某X1是否应返还?
某X2辩称购买案涉房屋系在双方离婚期间,首付款xx万元属于她的婚前个人财产,房屋给某X1的话,某X1要将该部分财产返还给她。某X1称案涉房屋首付及离婚前还贷均使用夫妻共同财产。法院综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及陈述,认为某X2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首付款为其婚前个人财产,其抗辩理由无事实依据,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位于青岛市xx区xx路xx号x单元x户房屋归原告某X1所有,剩余贷款由原告某X1偿还。案件受理费xx元由原告某X1负担。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离婚时,财产分割协议一定要明确、详细,最好进行公证,这样能避免日后产生纠纷。签订赠与协议时,要考虑清楚后果,并且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不然赠与可能随时被撤销。如果遇到一方不配合履行协议的情况,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结尾
这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法院最终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和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房屋归某X1所有。在这个复杂的案件中,王谦律师凭借其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为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王谦律师自2010年开始执业,成功代理了数百起诉讼与非诉案件。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他在本案中一眼看出了赠与协议和房屋首付款等问题的关键所在。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