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是一个平常的日子,被告人刘X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2024年1月10日至11日,刘X明知上家资金来源系犯罪所得,仍按照要求从青岛前往济南,提供自己名下的银行账户、中国XX账户和手机用于收款、转账,并前往银行帮助取现,协助转移诈骗资金365000元,从中非法获利2432.8元。2024年5月8日,刘X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陈健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投入到案件的辩护工作中。他深知,在这类“跑分”案件中,准确认定从犯地位至关重要。刘X并非犯意发起者,也未实际占有赃款,仅按照上家指令提供账户和取现,符合从犯特征。陈健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从犯的规定,精准论证刘X的从犯地位,最终法院采纳了该意见,依法对刘X从轻处罚。同时,陈健律师全力争取自首认定,强调刘X主动投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无隐瞒或翻供,法院认定自首成立,再次依法从轻处罚。此外,虽然刘X本人经济能力有限,但陈健律师积极与家属沟通,在判决前让家属代其向被害人退赔5万元,配合认罪认罚及从犯、自首情节,满足了公诉机关提出的缓刑条件。最终,法院判处刘X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冻结账户内款项发还被害人,刘X得以在缓刑考验期内正常工作生活,避免了实刑羁押。
另一起案件中,被告人张X因诈骗、偷越国(边)境罪站在了被告席上。2020年4月,张X受高薪诱惑,与他人一同从云南偷渡至缅甸果敢,加入“东城某橘子酒店”诈骗窝点,从事“杀猪盘”诈骗活动;2020年12月,他又再次偷渡至缅甸勐波县,加入“胜利大厦”诈骗窝点,从事“裸聊”诈骗。张X在境外诈骗窝点实施诈骗时间共计18个月。2024年7月23日,张X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陈健律师为张X提出了自首、从犯、胁从犯等辩护意见。他准确认定张X的自首情节,及时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确保自首被法院认定,依法获得从轻处罚。在争取从犯认定方面,陈健律师梳理张X在诈骗集团中的角色,指出他无管理职能、具体执行任务、未参与决策,成功说服法院认定其为从犯,避免了与组织者同等处罚。虽然提出的胁从犯辩护意见未被采纳,但陈健律师对张X在窝点中人身自由受限等事实的描述,引起了法庭对“被控型”诈骗人员特殊困境的注意,为后续争取从轻创造了有利氛围。最终,法院认定张X犯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具有自首、从犯、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零八百元。张X获得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范围内最优结果,其刑期与同案中诈骗时间更短、无自首的被告人相比有明显优势。
还有一起赌博案,被告人李X在2025年7月27日至2025年10月期间,在厦门市湖里区通过微信接受多人的“六合彩”投注,后将投注上报给“上家”,以此方式聚众赌博,已查实赌资共计92800元。2025年10月15日,李X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事实,案发后还主动退出违法所得1696.2元。
陈健律师迅速确认李X的认罪认罚意愿,协助其签署具结书,为适用速裁程序、争取从宽处理奠定基础。他全面呈现李X的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向法庭提交完整的退赃凭证,并强调李X系初犯、无前科,主观恶性较小。同时,积极争取缓刑,论证李X犯罪情节较轻、悔罪态度诚恳、社会危害性有限,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辩护意见,判处李X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陈健律师始终秉持着“办案谨慎,注意细节,善于沟通”的执业理念,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深入挖掘证据链条,精准把握法律条文,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据理力争。他用专业与耐心,为身陷困境的当事人筑牢了权益防线,让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与时间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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