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X月XX日凌晨,在四川省X县的一家酒吧外,被告人袁某(化名)与甘某、代某、杨某四人饮酒后,与被害人陈某因言语纠纷产生冲突。双方在酒吧门口发生抓扯,袁某等四人持啤酒瓶等器械与对方对峙、互殴,期间甘某持啤酒瓶击打陈某头部致其轻微伤,随后四人驾车离开现场。案发后,袁某等四人主动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全额支付赔偿款28万元并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以聚众斗殴罪对袁某等四人提起公诉,其中袁某被认定为从犯,具有自首情节。
20XX年开始执业的许青山律师,毕业于河北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他在案件进入审判阶段介入,接手后第一件事就是仔细审查公安机关的侦查卷宗。他曾在多起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深知卷宗对于案件的重要性。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许青山律师,作为四川宕渠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凭借其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确定了以精准梳理量刑情节为法律路径。他主张袁某系被动参与斗殴,未直接持械伤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同时袁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成立自首,可减轻处罚;并且袁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取得谅解,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显著降低。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许青山律师的主要辩护意见,认定袁某构成聚众斗殴罪,同时考量从犯、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最终判决被告人袁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
许青山律师处理此类刑事案件时,一贯的事实操作习惯是先仔细审查侦查卷宗,精准梳理案件核心量刑情节,有效区分主从犯地位,再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和解政策,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程度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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