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一场围绕口罩的诈骗案悄然发生。被告人刘X以销售口罩为名,通过中间人王X与被害人周X达成口头协议,约定以单价0.065元/个的价格出售430万个口罩,周X支付了279,500元货款。为获取信任,刘X伪造湖北X公司盖章的供货协议及装车视频,并将款项转入朋友谢X名下银行账户。随后,刘X仅向实际供货方李X支付部分货款,其余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挥霍,还安排谢X协助转账,谢X在明知资金“违法”的情况下,提供银行卡并开通网银协助转移资金,从中分得44,000余元。因未实际发货,周X拒绝支付第二批货款,刘X随即失联。案发后,刘X、谢X先后主动投案,二人家属积极退赔全部损失,周X出具了谅解书。之后,公诉机关以诈骗罪对二人提起公诉,涉案金额279,500元,属“数额巨大”。
案件到了刘映辉律师手中,刘映辉律师从2012年开始在广东广州执业,是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接到委托后,刘映辉律师第一时间会见了刘X和谢X,初步了解案件情况。在调查过程中,刘映辉律师仔细研究了整个交易过程,发现刘X与周X之间存在形式上的合同要素。于是刘映辉律师主张本案应定性为合同诈骗罪而非普通诈骗罪,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诈骗罪在某些情况下量刑相对较轻,刘映辉律师试图以此为刘X争取更轻的量刑。同时,刘映辉律师全面梳理刘X、谢X的各种情节,发现他们存在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与酌定从轻、减轻情节。对于谢X,刘映辉律师重点论证其事前不明知具体诈骗内容,仅知“收违法钱”,主观恶性较轻,且作用次要,应认定为从犯,依据是刑法中关于从犯的认定标准。
在关键节点上,刘映辉律师采取了一系列动作。在庭审过程中,刘映辉律师向法庭强调刘X、谢X的从宽情节,并针对谢X提出其仅应对分得的44,000元负责,不应承担全案27万余元的共犯责任,这体现了对共犯故意范围的精细化抗辩。同时,刘映辉律师推动家属及时退赔、促成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协助当事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向检察机关争取相对有利的量刑建议。刘映辉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详细的法律意见书,其中指出刘X、谢X存在的各种从轻情节,希望检察院在量刑建议上予以考虑。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刘X构成诈骗罪(主犯),数额巨大,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防疫物资名义诈骗,依法从重,但鉴于自首、退赔、谅解、认罪认罚,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谢X构成诈骗罪(从犯),虽对具体诈骗方式不知情,但对刘X实施犯罪具有概括故意,成立共犯,结合从犯、自首、退赔、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获法院采纳,缓刑请求均被驳回,因为诈骗数额巨大,社会危害性较大。
这起案件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首先,体现了在诈骗类案件中,准确的罪名定性对于量刑的重要性,尽管刘映辉律师关于合同诈骗罪的主张未被法院采纳,但这一辩护思路反映了对罪名适用的专业研判。其次,强调了从宽情节在量刑中的关键作用,刘X和谢X因自首、退赔、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获得了从轻或减轻处罚。再者,对于共犯责任范围的界定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虽然谢X辩护人提出的责任范围主张未被采纳,但这种精细化的抗辩思路值得借鉴。最后,也提醒了司法实践中对于诈骗类案件,尤其是涉及重大金额和特殊时期的案件,量刑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确保司法的公正和公平。
在司法实践中,诈骗类案件一直是重点关注的领域。此类案件的裁判趋势是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犯罪金额、犯罪情节、从宽情节等。对于罪名的定性会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对于从犯的认定也会根据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和主观故意来判断。同时,积极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宽情节会在量刑中得到体现,但对于社会危害性较大的案件,缓刑的适用会更加谨慎。这起案件对于类似诈骗案件的处理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提醒当事人在面对此类案件时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争取从宽处理,也提醒律师要从多个角度为当事人进行辩护,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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