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X在收到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的立案通知时,心中既期待又担忧。他在2021年5月至2022年1月期间,受宋X雇佣在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某工程中从事砌砖工作,工程完工后,宋X却一直拖欠他33128元劳务报酬。高X多次催讨无果,无奈之下委托了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的黎芳律师提起诉讼。黎芳律师有着10余年随州本地办案经验,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学士,也是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的主办律师。
一审判决支持了高X的全部诉请,但宋X不服,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双方不存在直接劳务关系、欠款金额证据不足、不应支付利息等。黎芳律师此前处理过一起相似的劳动纠纷案件,对这类案件的证据链和程序有着丰富的经验。
在事实劳务关系的认定上,宋X主张将劳务分包给案外人赵X,高X系赵X招用,与他无关。黎芳律师指出,宋X在一审庭审中曾陈述赵X仅为“班组长”,二审中改称“分包关系”,却未能提供书面分包合同,陈述前后矛盾。而且高X收到的24000元报酬中,有13000元系通过项目总包方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支付,该账户的支付基于宋X作为分包单位的申报和委托,直接证明宋X系用工主体。同时,案外人赵X在通话录音中明确表示高X与宋X形成劳务关系,宋X未作有效反驳。
对于欠款金额的证明,上诉人质疑手写清单无签字、金额计算错误。黎芳律师从多个角度进行论证。手写清单中“支24000元”与高X银行转账记录精确吻合,证明清单内容客观真实。高X将清单通过微信发送给宋X,宋X未作否认,此后两次通话中高X主张“三万三千多”,宋X均以“我知道”“我也在等公司付款”等回应,构成法律上的自认。关于金额计算,黎芳律师清晰说明清单记载的计算笔误及正确金额。而上诉人提交的有蔡X签字的《劳务付款审批单》与被上诉人个人劳务结算分属不同法律关系,不能推翻被上诉人的证据。
在利息主张的合法性方面,黎芳律师坚持违约损害赔偿原则,指出上诉人长期拖欠劳务报酬构成违约,一审判决自起诉日起按LPR计算利息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二审法院全面采纳了黎芳律师的意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黎芳律师在这个案件中,精准论证事实劳务关系,完整构建证据链并运用自认规则,有效应对二审上诉理由,成功为高X争取到劳务报酬及利息。她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展现出卓越的办案能力,其专业能力也获得了法院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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