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苏省盐城市XX区,原告XX与被告SX经人介绍相识后两次登记结婚,20XX年X月生育一子XX1。后因家庭琐事,夫妻关系失和。20XX年X月,原告XX诉至盐城市XX区人民法院,提出解除婚姻关系、争取婚生子抚养权及抚养费、分割被告名下房产、要求被告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及诉讼费等五项诉求。被告SX委托律师应诉,辩称同意离婚,但主张婚生子抚养权归己,原告支付抚养费,否认房产归属及共同债务,还要求原告补偿未履行抚养义务期间的费用。本案核心争议聚焦于婚生子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支付、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承担三大方面。
沈玉玮律师自2014年开始在江苏盐城及周边地区执业,接手案件后,将婚生子XX1自出生后长期随被告SX生活的相关证据作为突破口。这些证据包括孩子的生活照片、学校接送记录、日常医疗就诊记录等,时间跨度从孩子出生至今,以多种形式呈现,有力地证明了孩子与被告的生活紧密程度。
沈玉玮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擅长刑事辩护、婚姻家事、合同纠纷等领域,尤其在婚姻家事纠纷方面经验丰富。这种丰富的办案经验和专业能力,使其能够精准把握离婚纠纷案件的核心要点,熟悉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为本案的辩护提供了坚实的能力支撑。
沈玉玮律师接案后,第一时间全面梳理双方婚姻存续情况、子女抚养现状及财产债务相关事实。在梳理过程中,发现原告提出的亲子关系鉴定主张缺乏证据支持,且被告明确不同意。律师进一步比对双方提供的证据,调查房产实际登记情况,发现原告主张分割的房产实际登记在案外人名下。同时,针对原告提出的夫妻共同债务,律师调查发现被告自始不知情且未签字确认,原告也未举证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基于这些调查结果,律师向法院申请对相关证据进行核实,并提交了婚生子长期随被告生活的证据、房产登记证明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江苏省盐城市XX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了沈玉玮律师的核心辩护意见,作出判决:
准予原告XX与被告SX离婚;婚生子XX1随被告SX生活,原告XX每月支付生活费XXX元,婚生子的医疗费、教育费凭有效票据由原、被告各半承担,直至婚生子年满十八岁;因原、被告均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存在夫妻共同财产,对原告的财产分割、债务承担诉求不予处理,驳回原告的相关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XX元,由原、被告各负担XX元。结案前,沈玉玮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对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了全面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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