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王策处理的众多案件中,有一起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案件十分典型。上诉人QTT因与被上诉人ZXX、XXX及原审被告XXX的不当得利纠纷,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一审中,法院认定案涉挖掘机属ZXX所有,用于贵州工地施工,工程款17.3万元汇入QTT账户,QTT、XXX占有无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判令二人共同返还。
最初,QTT掌握的证据有限,一审判决也对其不利。关键的缺失证据在于,无法有力证明自己和XXX是案涉工程的实际承揽人,而被上诉人仅以挖掘机所有权主张工程款归属。
王策介入后,展开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他详细调查了QTT与XXX的关系,发现二人曾系夫妻,2019年离婚,这一事实为后续论证提供了背景信息。同时,他查明案涉工程款是由XXX指示发包方汇入QTT账户,这一细节说明款项的流向并非QTT随意占有。此外,王策深入了解工程实际情况,收集到QTT和XXX实际施工、管理、支出费用的相关证据,如施工记录、费用支出凭证等。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被上诉人辩称案涉工程款系其挖掘机施工所得,QTT占有构成不当得利,应连带返还。王策则回应,仅凭挖掘机所有权不足以认定工程款归属。QTT和XXX实际参与了工程的施工、管理并支出费用,他们收取工程款是基于实际的劳动付出,并非没有合法依据。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王策的上诉理由成立,撤销了一审判决。原审被告X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上诉人ZXX、XXX施工款17.3万元及利息,驳回了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王策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上,采用了多方面核查的方法论。一是核查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了解案件背景;二是核查款项的流向和指示情况,明确资金往来的合理性;三是核查工程实际施工和管理情况,收集能证明实际付出的证据。通过这些方法,他成功打破了一审的不利局面,为委托人免除了17.3万元的连带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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