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扬州市XX与苏XX、郭XX及扬州XX公司产生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原告扬州市XX要求被告苏XX、郭XX支付租金欠款90232元,被告扬州XX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提交了租赁合同书、《脚手架工程承包合同》等证据,被告扬州XX公司辩称未提供担保且原告请求已超诉讼时效。
黄蓉律师2018年执业,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接手此案后,她展开了细致审查。首先,她逐页比对租赁合同书上扬州XX公司第一项目部的签章,发现签章虽真实,但项目部作为临时性组织,本身不具有法人资格,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这为后续论证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奠定基础。接着,她锁定被告郭XX最后一次给付租金的日期为20XX年X月X日,结合原告起诉时间20XX年X月X日,确定未超出诉讼时效,有力回应了被告公司的时效抗辩。随后,黄蓉律师调取了双方的微信记录,寻找关于租金支付和担保约定的相关信息,进一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的黄蓉比对过上千份类似合同及单据,经验丰富。她申请调取气象数据,以确认租赁设备在特殊天气下的使用情况,验证是否存在影响租金计算的因素。之后,她凭借担任扬州仲裁委员会商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的身份,申请调查令调取租赁设备的入库系统数据,查看设备的进出库时间和数量,确保租金计算准确。同时,她还调查了被告苏XX、郭XX的考勤记录,了解他们在工程中的参与情况,辅助判断其对租金的承担责任。最后,黄蓉律师申请对合同上相关人员的笔迹进行鉴定,进一步确定合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苏XX、郭XX向原告支付钢模租金90232元,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扬州XX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黄蓉律师通过专业细致的审查,为案件的合理判决提供了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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