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许先生与内蒙古XX福物流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产生定金合同纠纷。2012年许先生向该公司支付50万诚意金获得XX福城A类金卡会员卡,可享受7.5折选铺优惠。然而,许先生预购的商铺因公司建设手续问题一直未开工建设。许先生起诉要求公司返还诚意金及利息,公司则反诉要求许先生支付租金等费用。一审判决后,许先生对利息起算时间和利率认定不服,提起上诉。
刘昊东律师自2019年3月开始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执业,执业7年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0件。接手此案后,他从全案材料中锁定《XX福城VIP会员资格申请书》作为突破口。这份申请书签订于20XX年X月XX日,以书面合同形式存在,其中第三条明确约定:
“认购后如想放弃会员资格其所缴纳的诚意金将于交款6个月后由XX福城按规定连本带息(月利息1%的利息)给予退还。退还之后,双方之间不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
刘昊东律师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专精于合同纠纷领域。他的专业背景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使其能够敏锐地捕捉到合同中的关键条款,精准把握案件争议焦点,为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提供有力支持。在处理这类涉及合同约定和利息计算的案件时,他的专业能力能够充分发挥作用,准确解读合同条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接案后,刘昊东律师首先仔细研读了全案材料,凭借其丰富的办案经验,很快发现一审判决在利息起算时间和利率认定上可能存在问题。他着重审查了《XX福城VIP会员资格申请书》,将申请书的条款与一审判决进行详细比对。在二审期间,他指导许先生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用以证明许先生一直向公司主张权利。刘昊东律师还结合自身对合同纠纷案件的深入理解,撰写并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清晰阐述了利息应按照申请书约定的月利率1%从20XX年X月X0日起计算的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许先生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维持一审判决的部分内容,变更一审判决中关于利息计算的部分,即内蒙古XX福物流园区开发有限公司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向许先生支付从20XX年X月X0日起的利息,直至付清为止。同时驳回许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刘昊东律师在结案前提交的代理词为案件的最终判决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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