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背景
原告庞X与被告吴川市XX公司签订了《某华府商品房认购书》,约定庞X认购某华府某栋某房,建筑面积、套内面积以及单价等信息,还约定签订认购书时支付定金XX,XXX元,该定金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自动转为购房款,同时规定了签约时间及逾期的违约责任。签订认购书当天,庞X支付了XX,XXX元定金,被告出具了收据。然而,之后庞X以《认购书》上的单价与双方原本商定的单价不一致为由,要求被告退还定金,被告拒不退还,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庞X将被告告上法庭。
核心争议点
第一,《认购书》上的单价是否与双方原本商定的单价一致?
第二,被告是否应退还原告支付的定金?
争议点拆解
关于单价是否一致:
法院查明:法院通过双方提供的证据及庭审陈述,未发现有确凿证据证明双方原本商定的单价为庞X所主张的“X,XXX元/㎡”,仅能确认《认购书》上明确记载的单价为“X,XXX元/㎡”。
双方主张:原告庞X主张《认购书》上的单价“X,XXX元/㎡”与双方原本商定的单价“X,XXX元/㎡”不一致,被告存在价格欺诈行为。被告辩称涉案商品房的单价应以双方签订的《认购书》上的金额为准,否认与原告原本商定过其他单价。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合同应以书面约定为准,《认购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曾达成其他单价的约定,所以采信被告的主张,认定单价以《认购书》为准。
关于定金是否退还:
法院查明:原告因单价问题向被告提出异议并要求退还定金,被告拒绝退还。双方在《认购书》中约定了逾期签约的违约责任,但原告是因对单价有异议才未按约定时间签约。
双方主张:原告主张由于单价问题导致无法继续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应退还定金。被告则认为原告未按约定时间签约,属于违约,定金不应退还。
法院认定:法院认为,虽然原告未按约定时间签约,但原因是对单价存在争议,并非故意违约。且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的异议不合理,所以根据公平原则,被告应退还原告定金。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限被告吴川市XX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庞X返还定金XX,XXX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原告径付。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签订商品房认购书这类重要合同前,一定要仔细确认合同条款,特别是价格等关键信息。如果发现合同内容与之前协商的不一致,要及时提出书面异议并保留相关证据。交钱时,要明确款项性质,最好在合同中约定清楚退还条件。这样遇到问题时,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结尾
本案中,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判决被告退还原告定金,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代理这个案子的,是广东拓安律师事务所的戴雯雯律师。执业至今,她承办了数百件案件,其中合同纠纷等案件占比约八成。正是这些丰富的实战经验,让她在本案中精准把握了案件的关键问题,为原告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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