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背景
2017年9月8日,某某入职某某公司从事快递取派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也为其缴纳了社保。在工作期间,员工每日工作超12小时,每月仅4天休息日,还有节假日加班的情况。2024年11月30日,员工发现办公系统账号无法登录、工作设备无法正常使用。12月9日,员工向关联公司邮寄《返岗正常参加工作请求书》,关联公司次日签收。12月18日,员工收到落款日期为12月1日的《停工待岗通知书》,通知称因生产需要居家待岗,复岗时间另行通知。2025年1月7日,员工以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随后提起劳动仲裁。
核心争议点及认定情况
争议点一: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员工认为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自己被迫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74039.4元。公司则辩称,双方劳动合同期限至2026年9月9日,员工系主动离职,且存在收取好处费、虚假报销的行为,公司安排待岗是为调查此事,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仲裁委经审理查明,公司提供的视频显示2024年10月23日工作人员就员工收取供应商款项一事进行询问,员工最终按要求退还545.97元。公司于2024年12月14日寄出停工待岗通知书,却载明落款日期为12月1日,庭审中称待岗理由为调查员工过错行为,与通知书上的“生产需要”不一致,且公司未提交书面答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提供劳动条件、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由于公司未举证证明“生产需要”待岗的合法性,且待岗通知书理由与庭审陈述矛盾,无法判定待岗合法合理,因此仲裁委认定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并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结合员工工作年限和9871.92元的平均工资,认定经济补偿金为74039.4元。
争议点二:是否应支付加班工资
员工要求公司支付2024年1月至2025年1月加班工资30423.79元。公司则称,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实行标准工时制,薪资含岗位工资、加班费等,已足额支付工资及加班费,且员工未在规定期限内对工资提出异议,员工主张的加班工资无证据证明。
仲裁委查明,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加班需履行审批程序,员工未举证证明存在有效加班事实。同时员工的工资构成已包含加班费,且公司已足额支付。所以,仲裁委对员工该项诉求不予支持。
争议点三:是否应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员工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8169.86元。公司仅同意支付457.93元。
仲裁委认为,该项诉求需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处理,仲裁委不做审理。
整体判决结果
自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公司一次性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74039.4元,对员工的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劳动者在遇到劳动纠纷时,一定要注意保留好相关证据,比如工作记录、加班证明、工资条等。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在进行待岗等安排时,一定要有合法合理的依据,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避免引发不必要的劳动纠纷。
结尾
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员工成功获得了7万余元的经济补偿金。这一结果离不开杨权法律师的专业代理。杨权法律师自2018年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尤其在劳动工伤领域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毕业于复旦大学,拥有在职法律硕士学位,深厚的法学功底让他在处理本案复杂的劳动法律问题时格外从容。执业的这些年里,他办过众多同类案件,丰富的经验让他在本案中精准地抓住了关键突破口,为员工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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