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原告郭XX因被告南京XX务服务有限公司拖欠货款,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称对混凝土供应合同不知情,不清楚合同印章真伪,也未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书。对方证据有合同、授权委托书、对账明细表等,己方困境是授权委托书为复印件,难以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魏雅雯2019年开始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400件,其中合同纠纷案件占比约60%。接手此案后,她首先对合同上被告公司的印章进行逐页比对,发现印章与工商登记资料上的印章在纹路细节上存在差异。她通过向工商部门调取原始备案印章进行验证,确定印章真实有效。这一发现增强了合同的证明力,为后续主张合同成立生效奠定基础。
在比对笔迹时,魏雅雯凭借比对过上千份送货单的经验,对汪XX在对账明细表上的签字与授权委托书中的签字进行仔细比对,发现签字风格一致。她进一步通过笔迹鉴定机构进行专业鉴定,验证了签字的真实性,确定汪XX的代理行为有效,对被代理人某公司产生法律效力。
查证停工记录时,魏雅雯作为仲裁委建工专业委员,深入审查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与其他证据的关联性。她调取了某公司与某混凝土公司之间的微信记录,发现双方就混凝土供应事宜有持续沟通,且提及了授权汪XX办理相关业务,验证了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同时,她申请调取气象数据,证明混凝土供应期间天气条件适合施工,排除了因天气原因导致合同履行异常的可能性。她还通过调查令调取了某公司的入库系统数据,发现与送货单数量相符,进一步证实了供货事实。此外,她调取了汪XX的考勤记录,证明其在代理期间正常履职。
最终,法院判决南京XX务服务有限公司支付郭XX货款537248.23元,并以尚欠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19年1月1日起支付违约金至付清之日止,驳回郭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