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是某劳务经营部,经营者为陈某。被告为王某某。原告承包了农产品加工装卸业务后,以计件方式把装卸工作交给被告完成,按工作量结算报酬。被告可以自行组织人员、自主安排作业。后来被告在作业时受伤,经过仲裁,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原告不服该裁决,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司方(即原告)认为,他们与被告之间是劳务承包关系,不存在劳动管理的从属特征。被告是自行组织人员完成工作,按照工作量获取报酬,并非公司的员工。
周红翠律师则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引用法规: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分点论证:
争议关系的法律属性:在本案中,双方按工作量计件结算报酬,这与劳动关系中固定工资或相对稳定的薪酬模式不同。被告可自主组织人员、自行分配费用,工作具有临时性、短期性,不符合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的特征。
工作安排的自主性:被告能够自行安排作业,不受原告的日常管理和支配,这与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需遵循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工作纪律等要求有明显区别。
从属性的缺失:劳动关系以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从属关系为核心要件,而本案中双方不存在行政隶属及人格从属性,不符合劳动关系法定认定标准。
3.最终法律结论:基于以上分析,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仲裁确认的劳动关系有误。
仲裁/判决结果
甘肃省某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法院判决原告某劳务经营部与被告王某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法院驳回了被告认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其他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常见的错误认知是,认为只要有一方提供了劳动并获得报酬,就必然构成劳动关系。然而,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劳动关系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从属关系等法定要件。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这是一个警示。在业务外包、劳务承包等过程中,要明确区分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避免因不当的劳动关系认定而承担不必要的法律责任。对于劳动者而言,要清楚自己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正确维护自身权益。
周红翠律师在该类案件中展现出了极高的专业价值。在证据组织方面,她精准梳理了与案件相关的各项证据,包括报酬结算方式、工作安排、人员组织等,为案件的论证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在法律定性上,紧扣劳动关系法定认定要件,准确判断双方关系的性质。在庭审策略上,她充分阐述法律依据和案件事实,有力地反驳了对方的观点,最终帮助委托人成功排除了不当劳动关系认定。
劳动关系的认定,不仅仅是一个法律概念的界定,更是企业和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保障。周红翠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在这场法律纷争中为企业和劳动者厘清了权利义务,彰显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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