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X年X月,原告张XX经房产中介居间,与被告黄X签订拆迁还建期房买卖合同。张XX当日全额付清购房款,并支付居间服务费。可之后近十年,案涉还建房一直未动工,交付遥遥无期,张XX购房居住的目的无法实现,纠纷由此产生。
委托时,张XX掌握着房屋买卖合同、付款凭证等材料,但关键证据缺失,面临着房屋无法交付的紧迫风险。戎畅律师经初步判断,认为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律所展开了一系列具体动作。律师协助张XX收集整理各类涉案证据,固定基础事实。同时,深入研究合同条款,明确交付房屋是出卖人法定核心义务,不能因政府因素无限拖延。
被告黄X辩称房屋无法交付是政府原因,交房时间应以政府分房通知为准,自己无过错。房产中介公司认可解除买卖关系,却拒绝退还居间服务费。
庭审中,律师的核心抗辩意见成为转折点。律师指出合同相关条款仅为附随义务,并非交房期限完全依附政府通知,且原告已履行付款义务,被告拖延交房致权利义务失衡,违背公平原则。最终,法院确认合同合法有效,于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之日解除,判令被告限期全额退还购房款项。案件收尾后,张XX顺利拿回购房款,对律所的工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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