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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同用工下,劳动者如何成功维权获赔超3.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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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4 · 108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班兆然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804人 职务:高级合伙人
律所: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501202311575148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8977619405
代表案例:14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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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劳动者入职餐饮服务岗位大半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且有加班情形,劳动仲裁却被驳回。这起案件由广东国晖(南宁)律师事务所的班兆然律师接手处理。班兆然律师执业三年,是律所高级合伙人,擅长合同纠纷、劳动争议、婚姻家事领域。
混同用工下,劳动者如何成功维权获赔超3.8万?

此为一起混同用工下事实劳动关系认定与劳动者权益追索案。原告是劳动者,被告本是餐饮公司,后经查明实际用工主体为已注销的个体工商户,该个体工商户与餐饮公司分公司经营地址一致、人员与业务高度混同、对外使用统一品牌标识,个体工商户及分公司注销后,相应责任应由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承担。争议焦点在于,能否认定劳动者与原个体工商户、餐饮分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以及劳动者能否获得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加班工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

劳动者最初掌握的证据入职材料、工服、宣传账号等,但缺少能明确证明混同用工关系、加班情况以及责任承担主体的关键证据。

班兆然律师介入后,采取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首先,结合入职材料、工服、宣传账号、经营地址等证据,厘清混同用工关系,将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突破主体抗辩。其次,固定事实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关键证据,依法确认双方劳动关系。再依据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主张用人单位拒不提供考勤记录应承担不利后果,以此追索加班工资。同时结合离职证据调整诉求,认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以主张经济补偿,最终论证主体注销后的责任承继问题。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重要作用。被告可能会以主体不适格等理由进行质证。班律师则依据厘清的混同用工关系,说明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应承担责任;针对加班工资问题,依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定,让用人单位承担不提供考勤记录的不利后果;对于经济补偿,结合离职证据说明双方是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劳动者与原个体工商户、餐饮分公司在2023年8月27日至2024年3月4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判令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餐饮总公司连带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5919.54元、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共计7590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5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劳动者核心诉求全部得到支持。

班兆然律师在处理这起案件的证据问题时,有一套清晰的方法论:先厘清混同用工关系确定责任主体,再固定事实劳动关系存续证据,依据举证责任规定追索加班工资,结合离职证据主张经济补偿,最后论证主体注销后的责任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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