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于2018年5月入职被告XX公司担任铣床工,双方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于2023年4月29日到期,直至6月9日才续签无固定期限合同。2023年6月27日,公司因设备搬迁通知次日放假调班,王X在2830日到公司车间,在工作群发送工作日志照片并要求通电保障工作。公司认为王X拒不服从安排、阻挠搬迁、造谣生事,于7月1日依据《就业规则》解除劳动关系。王X认为公司违法解除,且存在未及时续签合同、2022年4月疫情期间克扣工资问题,申请劳动仲裁,仲裁仅支持部分请求,王X不服提起诉讼。
这起案件存在多个难点。公司主张王X存在“阻挠搬迁、散发煽动性文字”等违纪行为,需证明王X行为不构成严重违纪;《就业规则》是否对王X具有约束力,需核实是否公示并组织学习;公司单方解除合同是否履行通知工会的法定程序存疑;劳动合同到期未及时续签,要确定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期间;2022年4月疫情期间工资差额也需主张按正常标准支付。
魏艳梅律师为王X制定了一系列策略。她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完整截图,证明王X仅发送工作日志和照片要求通电,无过激言论;现场视频显示王X仅坐在工位、打扫卫生,无对抗或阻挠搬迁行为,让法院认定不存在违纪行为。对于《就业规则》,因公司未能提供王X学习的证据,律师主张其未公示,不能作为处罚依据,获法院采纳。公司直至开庭前未通知工会解除决定,律师主张程序违法,构成违法解除,得到法院支持。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律师确定二倍工资起算时间为2023年5月29日,截止时间为6月8日,为当事人争取到二倍工资差额。对于疫情期间工资差额,律师主张按正常标准计算,仲裁支持的4468.75元差额公司未起诉,法院予以确认。
最终,法院认定王X无违纪行为,《就业规则》不能作为处罚依据,公司解除合同程序违法,系违法解除。判决被告支付王X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9,061.39元、2022年4月工资差额4,468.75元、2023年5月29日至6月8日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968.71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成功为员工追回各项款项共计9.6万余元。
对于普通人而言,遇到劳动纠纷时,首先需要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工作日志、考勤记录等。在公司规章制度方面,要关注是否有公示学习,若公司解除合同,要留意是否履行法定程序。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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