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某建筑器材厂与某央企集团下属XX公司项目部签订《周转材料租赁合同》,出租碗扣架、钢管等建筑器材。器材厂依约交付物资,可承租方仅支付部分租赁费,剩余租金、未退租赁物及赔偿款一直拖欠。后来该XX公司被其全资母公司某央企集团公司决议吸收合并并注销,还未依法通知器材厂。器材厂向一审法院起诉,一审判决支持了器材厂的全部诉讼请求。然而,某央企集团不服,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河北沧州的朱俊健律师介入后,开始了细致的工作。他先是仔细研究合同条款,梳理租赁关系的来龙去脉。接着,朱俊健律师把所有相关的提货单、退货单、结算单等资料进行整理,按照时间顺序排列,以便清晰地呈现租赁物资的交付和使用情况。同时,他还深入调查了央企子公司注销的相关流程和文件,寻找其中的漏洞和问题。
在研究过程中,朱俊健律师发现央企子公司注销时未通知债权人这一关键问题。依据《民法典》规定,他精准抓住央企子公司注销、未通知债权人、母公司100%控股的要点,确立了母公司直接承担全部责任,堵死了央企的逃债路径。对于央企提出的“已完成结算,不应再支付租金”的抗辩,朱俊健律师指出2017年结算仅为阶段性付款凭证,后续仍持续发生退货与租金,有力地还原了真实的租赁关系。在面对钢模板无合同依据的质疑时,他结合提货单制式、签收人员一致性、行业惯例,成功认定了钢模板的事实租赁关系。随后,朱俊健律师向法院申请对央企的相关财产进行保全,防止其转移资产。
最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朱俊健律师的答辩意见。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某央企集团需支付租赁费207406.87元,返还各类租赁物资,不能返还则赔偿37733.5元,返还钢模板并支付违约金30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央企集团承担。朱俊健律师在这个案子中的核心价值在于,他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细致的工作,成功破解了央企的各种抗辩理由,为器材厂争取到了全部债权。
对于普通人来说,在遇到建筑器材租赁纠纷时,首先应该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各项条款,避免口头约定。在租赁过程中,要注意保存好提货单、退货单、结算单等相关凭证,这些都是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证据。一旦发生纠纷,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法律帮助,不要轻易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
收尾
在建筑租赁纠纷中,专业律师的介入往往能为当事人带来转机,大家遇到类似问题一定要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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