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法律顾问 > 诉讼指南 > 保供物资“三角债”:7万余元货款追回之路

保供物资“三角债”:7万余元货款追回之路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4 · 1207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黄俊华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298人 执业4年
律所:上海赫法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101202210534065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764302999
代表案例:37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涉外代理经验,办过大案,高学历,丰富的专业经验;擅长处理债务纠纷,有过接近1000个案件的从业经验
更多>
导读:疫情期间保供物资的采购复杂,一笔7.1万余元的猪肉货款引发了一场“三角债”纠纷。这不仅让供货方陷入资金困境,也凸显了复杂交易中买卖关系认定的难题。
保供物资“三角债”:7万余元货款追回之路

2022年上海疫情防控关键期,XX公司作为保供企业供应猪肉。孙X和张X通过微信群向XX公司频繁下单,XX公司按要求供货,收货人“付某”在销售单上签字。累计供货122,808元后,XX公司按张X提供的开票信息向吉贡XX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吉贡XX也支付了51,467.5元,但剩余71,340.5元却迟迟未付。当XX公司催讨时,吉贡XX否认买卖关系,称孙X和张X不是其员工,只是代付款,货物也并非全部由其下单。

黄俊华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核心争议在于XX公司与吉贡XX之间是否存在真实买卖合同关系,孙X、张X的行为能否代表吉贡XX。律师收集了关键证据,微信群聊天记录显示张X提供开票信息,孙X提供的提货联系人是吉贡XX法定代表人,XX公司开具发票后吉贡XX未提出异议,且已支付部分货款。吉贡XX在庭审中也确认孙X、张X是销售、采购的“联络人”或“中间对接人”。

律师提出核心法律观点,即便孙X、张X不是正式员工,其行为也足以让XX公司相信他们代表吉贡XX,符合表见代理特征。根据相关法律,行为人代理权等情况下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律师还指出,吉贡XX是保供重点企业,XX公司有理由相信交易相对方是吉贡XX,且吉贡XX收取发票、支付部分货款的行为确认了买卖关系。对于吉贡XX的“代付”说法,律师反驳其不符合常理。

2024年,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观点,认定孙X、张X代表吉贡XX采购,双方存在真实买卖合同关系,判决吉贡XX支付XX公司货款71,340.5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在这类纠纷背后,往往涉及复杂的交易关系和证据认定。普通人遇到类似纠纷时,首先需要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如聊天记录、发票、付款凭证等。同时,要了解法律规定,在交易中判断对方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等情况,以便在纠纷发生时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网站地图

更多#法律顾问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