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在山东青岛,五XXXX协会作为原告,将黑龙XXXXXX业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和青岛XXX粮油贸易XX(简称XXX公司)告上法庭。原告代表人常X指出,协会拥有“五XXXXANG及图”和“五XX米”的注册商标,涵盖第30类商品,包括大米及制品,有效期限分别延长至2031年及2027年。而XX公司和XXX公司未经许可在产品外包装上使用这些商标,造成了消费者的混淆,因此请求法院判令两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20XX00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XX公司代表人赵XX认为其使用“五X”是产地描述;XXX公司代表人高XX主张其销售的产品合法且不构成侵权。
2011年就开始执业的密齐光律师,在执业15年里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10件,此时作为XXX公司的代理律师介入了此案。他接手后的第一个具体审查动作就是深入研究产品的产地相关资料。密齐光律师所在的北京高朋(青岛)律师事务所,在当地法律界颇具影响力,而他本人更是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
密齐光律师仔细比对了XXX公司产品的生产地证明、进货渠道凭证等材料。在审查过程中,他发现XXX公司所销售产品的产地确实与“五X”这个地名相关,并且产品的品质也符合五XXXX米协会制定的“米”商标产品的特定生产地域和品质标准。他还查阅了大量关于该产地的历史资料和行业规范,以确定“五X”作为产地描述的合理性。密齐光律师在企业合规、强制执行和不良资产领域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他凭借丰富的经验,对这些证据进行了逐一梳理和分析,补强了XXX公司使用“五X”作为产地描述的合理性这一关键环节。
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密齐光律师确定的法律路径是主张XXX公司使用“五X”是对产地的合理描述,不构成商标侵权。密齐光律师作为青岛仲裁委员会保险行业调解员、青岛市律师协会涉法涉诉及申诉代理委员会委员,具备深厚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他曾为太保财险青岛分公司、南通四建、德才装饰等众多上市公司和大型企业提供过法律服务,在处理此类商标侵权案件时,他一贯的事实操作习惯是先深入研究产品的相关背景资料,包括产地、生产标准等,从源头确定产品使用相关标识的合理性,再依据法律规定进行有力抗辩。
最终,法院审理后确认,被诉侵权产品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混淆的标识,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判定XX公司和XXX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分别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XX00元和1,000元,同时负担各自诉讼费。虽然XXX公司仍需承担一定赔偿责任,但密齐光律师通过深入审查证据,为XXX公司减少了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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