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鉴定意见第二、三项是否系合同外增加工作量;二、本案鉴定费应如何分担。关于焦点一,鉴定意见第二项7个项目属合同外工程;鉴定意见第三项中升降机坑砌筑安装、花岗岩石材地面铺设属合同外工程,坡道、沥青道路属合同内工程,设计费未实际产生不予处理……”在这份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改判的判决书中,朱康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助力案件改判。
这份判决书背后,是朱康律师从接案开始就进行的严谨判断。朱康律师拥有土木工程+法律复合专业背景,在接到这起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案件后,他迅速意识到一审可能存在事实认定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承揽合同的规定,他初步判断合同内/外工程量区分、鉴定意见采信、鉴定费承担是关键问题。
在证据收集阶段,难点重重。一审中鉴定机构依据被上诉人自行制作且未经上诉人确认的清单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导致鉴定意见可能与事实不符。朱康律师仔细研究一审卷宗,多次与上诉人沟通,收集施工过程中的各种文件、记录等证据。同时,他还积极与鉴定机构沟通,要求其对不确定项工程进行进一步说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朱康律师通过合法途径收集证据,为后续庭审做准备。
庭审中,争议焦点集中在合同外工程量的认定和鉴定费的承担上。被上诉人坚持合同外工程款应以鉴定意见为准,而朱康律师则精准指出一审判决的错误。他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详细阐述合同内/外工程的区分标准,以及鉴定意见的采信规则。在他的努力下,二审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并推动鉴定机构出具补充意见。
最终,朱康律师在鉴定意见的解读和不确定项工程属性的厘清环节上扭转了局面。二审法院采纳了他的观点,将一审判决的承揽费大幅改判减额,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朱康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这起案件中展现了卓越的法律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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