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静律师自2009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案件逾1500+件,尤其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方面经验丰富。在济南XX公司与深圳市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展现了她不同于常规的办案思路。
通常情况下,在这类涉及工程标段和利润分配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常规的法律处理路径可能是依据过往类似案例和合同表面条款进行判断。律师多会按照合同约定的字面内容,结合双方提交的常规证据来主张权利。比如在判断合作范围时,可能仅依据合同最初签订的文字表述,而较少深入探究工程实际操作和后续变化情况;在利润分配上,也往往遵循合同约定的比例,对于工程未最终竣工决算等复杂情况,可能采取较为保守的处理方式,等待条件完全具备再进行分配。
然而,在这起案件中,鹿静律师选择了不同的路径。她没有局限于合同的字面表述,而是深入调查工程的实际情况。通过向中XX公司调查了解,获取了实际付款情况和工程结算的详细信息;还向徐州XX有限公司原鉴定人员了解鉴定时依据的材料,明确了鉴定范围不包括示范单位项目材料。同时,结合双方在过往诉讼中的陈述和证据,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对于济南XX公司主张的垫付工资款,她不仅依据迟XX出具的说明,还收集了领取工资的工人的收条和出庭证言等证据,以证明实际垫付情况。
按照常规,可能的结果是仅依据合同表面约定,认定济南XX公司与深圳XX公司的合作范围包含示范单位精装修工程,从而支持济南XX公司分配该部分工程利润的请求;对于垫付工资款,可能因证据形式问题不予支持。
但实际结果是,法院认定二上诉人的合作范围为徐州市大龙湖地产发展项目(第1A期)销售中心精装修及机电和园林道路绿化工程,并不包含示范单位精装修专业分包工程,驳回了济南XX公司分配示范单位精装修专业分包工程利润的请求。对于垫付工资款,法院根据新证据认定济南XX公司实际垫付款金额为180200元,部分支持了其请求。与常规结果相比,鹿静律师通过深入调查和全面分析,准确界定了合作范围,避免了不合理的利润分配主张,同时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理的垫付工资款,为当事人挽回了7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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