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被告1、2以经营木材加工厂为由向银行申请30万元贷款,被告3作为担保人签署《关联人承诺书》。贷款到期未还,银行起诉要求被告1、2还款,被告3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一审判决被告1、2、3承担还款责任,被告3不服提出上诉。
在这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中,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的王世奇律师发挥了关键作用。王世奇自2023年开始在河南漯河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其中企业破产和商事诉讼案件占比约70%,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秉持“用专业的知识,为当事人提供满意的服务”的执业理念,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面对一审的不利判决,王世奇律师仔细分析案件。他首先从事实认定方面突破,指出《关联人承诺书》的担保范围与案涉2024年贷款无关联。该承诺书指向的是2023年的特定授信贷款,借款时间明确具体,且无“担保责任延伸至后续贷款”的表述,银行也未与被告3签订针对2024年贷款的担保合同,也未就承诺书可覆盖2024年新增贷款事宜与被告3达成补充约定。这表明被告3没有为2024年新贷提供保证的意思表示,一审将2023年承诺书直接适用于2024年贷款,与客观事实不符。
同时,王世奇律师关注到银行未对格式条款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这一关键问题。银行既未在《关联人承诺书》或其他文件中以显著方式提醒被告3“循环借款可能导致保证责任覆盖后续新增贷款”,也未解释“授信存续期”的具体范围及法律后果,甚至未签订案涉贷款的担保合同以明确责任边界,未尽到法定提示说明义务,相关格式条款对被告3不产生效力。
在法律适用方面,王世奇律师指出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而应适用格式条款及保证合同的相关规定。他认为银行仅凭《关联人承诺书》就让被告3承担30万元的巨额债务,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应由被告3承担其过错导致的后果。
最终,在王世奇律师的努力下,二审法院支持了上诉请求,判决被告3对本案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王世奇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逻辑思维,成功解决了法律实务中的痛点与难点,为当事人挽回了损失,也体现了他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和执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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