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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非法储运爆炸物,却被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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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4 · 1523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王铖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103人 执业5年
律所: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2110202110342669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5941911775
代表案例:5个
律师优势: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能精准的把握当事人的需求,洞察案件办理方向,是理论与实战相结合的实战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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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23年10月3日,某公司在辽阳市的一个矿区作业时,意外发现了367枚雷管。这个发现可不得了,很快,曾经在矿区工作过的毕X就因为非法储运爆炸物品的行为被刑事拘留。
他非法储运爆炸物,却被不起诉

时间回到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毕X担任辽阳市某铁矿的矿长兼安全员,负责铁矿井下爆破、开采以及工人管理等工作。2006年4月,铁矿法定代表人高X未经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安排毕X和其他员工在矿区斜井内打川儿,用来储存生产作业当日爆破剩余的炸药和雷管。毕X按照高X的安排,每次把买回来的炸药和雷管让工人运到井下的两个川内储存,并没有按规定将未使用完的炸药和雷管清退交某爆破服务队爆破物品仓库。2008年,铁矿停产了,对于存放在井内不再使用的爆炸物品,既没有登记造册,也没有报所在公安机关组织销毁。

后来,毕X聘请了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的王铖律师为自己辩护。王铖律师深入了解案件后,发现了其中存在的不起诉情节。

首先,毕X的犯罪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根据毕X本人及相关嫌疑人的口供笔录可以确定,毕X在2008年5月22日就离开了辽阳市某铁矿。从那之后,毕X再也没有参与该铁矿的违法犯罪活动,他自己也没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到2023年5月22日,时间已经过去了15年。所以,公安机关于2023年10月3日发现该案时,毕X曾经参与过的违法犯罪行为已经过了追诉时效。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应当对嫌疑人毕X作出不起诉决定。

其次,毕X的非法储运行为发生在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按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法释【2001】1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储运”,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也就是说,只有明知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才是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储运行为,才可能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而毕X实施储存爆炸物行为时,是因为从事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按照当时的司法解释,他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最终,毕X被认定无犯罪事实,检察院决定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从这个案件中我们能得到一些法律建议。在工作中,大家一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特别是涉及到危险物品的管理和储存。如果遇到不合法的指令,要及时拒绝,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同时,了解法律的追诉时效也很重要,法律不会无限期地追究责任,但也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去违法犯罪。

王铖律师从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虽然执业年限不算长,但他从2012年就开始从事法律工作,2019年通过法考后成为执业律师,至今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是辽阳市律协刑委会委员,辽阳律协惩戒委委员,还是辽阳地区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辽宁海之纳律所合伙人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他毕业于辽宁石油化工大学,本科学历让他有着扎实的法学基础。

在这个案件中,王铖律师凭借多年积累的经验,精准地找到了案件的关键突破口。他深入研究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为毕X找到了有力的辩护点,最终成功为毕X争取到了不起诉的结果。正是因为他的专业和负责,才能在复杂的案件中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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