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与被告张某存在材料款债权债务关系。张某无力偿还欠款,双方约定以张某从某房地产公司处抵账所得的房屋(作价61.5万元)抵债,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某房地产公司根据张某的指示向黄某交付了房屋,黄某实际入住并缴纳了相关费用。然而,张某擅自与第三人古某串通,让某房地产公司办理了房屋备案注销手续,并与古某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作价69.2767万元)且办理网签。古某主张自己是房屋的真实产权人,否认黄某与张某合同的效力。黄某多次要求办理产权登记未果,于是委托徐丽平律师代理诉讼,诉求确认某房地产公司与古某的合同无效、办理网签注销,并判令二被告协助办理产权登记。
律师的核心论证
公司方及第三人提出了诸多抗辩理由。某房地产公司称自己非适格被告,且无过错;古某则坚称自己是房屋的真实产权人,认为黄某与张某的合同无效。
徐丽平律师进行了有力的法律反击:
1.引用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
2.分点论证:
争议款项的法律属性:黄某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实际履行,该合同合法有效,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
公司与第三人行为的性质:某房地产公司明知房屋已转让给黄某且黄某实际入住,仍协助张某办理更名、网签手续,存在明显过错。古某与张某系借贷关系,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实为借贷担保,古某明知房屋已由黄某占有仍参与交易,构成恶意串通。这种恶意串通行为损害了黄某的合法权益,其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合同无真实买卖合意。
合同效力判定:某房地产公司与古某的合同因恶意串通且无真实买卖合意,应认定为无效。张某擅自办理房屋退还、更名手续,侵害了黄某的合法权益。
3.最终法律结论:某房地产公司与古某的行为构成恶意串通,损害了黄某的合法权益,某房地产公司与古某签订的合同无效。黄某有权要求办理网签注销,并要求二被告协助办理产权登记。
仲裁/判决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法院确认某房地产公司与古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网签合同无效,古某需协助某房地产公司办理网签注销手续;某房地产公司协助张某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手续;张某在办理完毕后协助黄某办理房屋不动产登记手续。法院完全支持了黄某的全部诉讼请求,驳回了公司及第三人的其他抗辩。
行业启示与律所价值
在房地产交易中,企业常见的错误认知是认为可以随意变更房屋的交易对象,忽视了已签订合同的法律效力。本案确立的裁判规则是,恶意串通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已实际履行且合法有效的合同应受到法律保护。
这对用人单位警示极大,在房地产交易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已签订的合同,不得随意变更交易对象或进行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对于劳动者而言,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徐丽平律师在该类案件中展现出了极高的专业价值。在证据组织方面,她全面收集了《房屋买卖合同》《材料抵房协议书》、房屋交接手续、缴费凭证、电话录音等核心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在法律定性上,准确判断合同的效力及各方行为的性质,为案件的胜诉奠定了基础。在庭审策略上,针对被告及第三人的抗辩逐一进行驳斥,清晰发表代理意见,推动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61.5万元的房屋产权登记,背后是公平与正义的彰显。徐丽平律师用专业和智慧,为当事人守护住了合法权益,让法律的天平始终保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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