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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缓刑判决背后的罪名之辩与情节争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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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6.03 · 164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周杨辉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329人 执业20年
律所:湖北朗润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203200810496900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
咨询电话:13997833285
代表案例:63个
律师优势:;经验丰富 专业精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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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三年,周杨辉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成果显著,办理非法经营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诈骗罪等案件,实现二审改判1件,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3件,减少违法所得追缴额逾10万元。
一份缓刑判决背后的罪名之辩与情节争取

“法院认定刘X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违法所得56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这份判决书背后,是周杨辉律师在复杂案件中抽丝剥茧、精准辩护的过程。

周杨辉律师接案后,初步判断这是一起网络犯罪技术帮助人员罪名定性争议较大的案件。公诉机关以诈骗罪对刘XX提起公诉,而律师认为从证据和法律规定来看,存在为当事人争取罪名变更的可能。

证据收集方面存在难点。要证明刘XX不构成诈骗罪,需深入挖掘其主观认知方面的证据。律师仔细审查刘XX与樊XX的聊天记录,试图从中找到刘XX对网站诈骗性质不知情的线索。同时,收集刘XX工作内容、报酬支付方式等证据,以证明其行为的中立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规定,诈骗罪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提供帮助,而本案中刘XX仅概括性知道可能“不合法”,并不符合诈骗罪的主观要件。

庭审中的争议焦点在于刘XX是否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公诉机关认为刘XX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提供帮助,应追究诈骗罪的刑事责任。周杨辉律师则指出,诈骗罪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明知”的程度要求不同。诈骗罪要求对“诈骗”这一具体犯罪有认知,而帮信罪仅要求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即可。刘XX仅参与网站的界面美化和打包,未参与核心诈骗环节,樊XX也未告知其网站用于诈骗,所以刘XX主观上不具备诈骗罪的“明知”,更符合帮信罪的构成要件

在扭转局面的环节,律师从多个角度进行辩护。首先,强调刘XX工作内容的边界性和报酬的微利性,其仅参与三个网站的美化打包,获利仅5600元,参与时间较短,工作内容属于中立的技术服务,不具有诈骗犯罪的典型特征,进一步切割其与诈骗共犯的关联。其次,充分挖掘量刑情节,刘XX家属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5600元,刘XX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且无前科,这些情节都为争取缓刑提供了有力支持。最终,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成功将罪名从诈骗罪变更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判处缓刑,让当事人免于实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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