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杰律师执业第6年时遇到了此案。本案是一起发生在甘肃某县的民间借贷纠纷。20XX年X月X日,上诉人YX从当地农商银行贷款后,当日就将该笔款项转借给被上诉人YX乙,双方未出具书面借据,仅为口头约定。YX乙仅按期支付银行贷款利息,本金始终未还。YX为追回借款,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原告仅提交银行存取款凭条、无书面债权凭证为由,认定借贷关系证据不足,判决驳回YX的全部诉讼请求。
YX不服一审判决,委托高杰律师代理此案向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高杰律师在梳理证据链时,全面细致地审查了一审卷宗与证据材料,精准抓住了一审裁判的核心漏洞,围绕案件事实与法律适用构建了完整的上诉逻辑。针对一审“无书面借据即不认定借贷关系”的错误裁判思路,他明确指出,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依法可采用口头协议形式,银行存取款凭证足以证实款项实际交付,结合民间借贷交易习惯,已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一审机械适用证据规则属于事实认定不清。同时,他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条款,论证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指出一审片面要求书面债权凭证,忽视了口头借贷合同的合法性与款项交付的核心事实,错误分配了举证责任。二审庭审中,高杰律师紧扣被上诉人YX乙当庭自认借款事实的关键陈述,结合款项来源、交付时间、资金流向等客观事实,完整还原了借贷关系的全貌,清晰阐述了案件事实与法律依据。
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高杰律师的上诉意见,依法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YX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上诉人YX借款本金5万元,并按YX在农商银行的贷款利率支付相应利息;一审和二审的案件受理费均由YX乙负担。本案二审实现全面逆转,委托人的5万元借款本金及合法利息得以全额支持。
高杰律师长期认为,民间借贷中,书面借据等债权凭证至关重要,是证明借贷关系的关键证据。如果没有书面借据,就要注重收集其他能够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如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
长期处理民间借贷纠纷的观察是,在进行借贷行为时,建议尽量签订书面借款合同,明确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时间等重要条款,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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