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西南宁的法律界,有这样一位备受瞩目的律师——陈俊全。他毕业于上海政法学院,是广西承汇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同时担任第七届南宁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公益委员会委员,上海政法学院广西校友会副会长以及南宁监狱罪犯矛盾纠纷化解调解员。自2017年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成功办理刑事、民事相关案件800余件,刑事案件占比约70%,在婚姻家事、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等细分领域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陈俊全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成果斐然。他成功为多起涉黑涉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等案件的嫌疑人(被告人)争取不起诉、缓刑、监外执行、罪轻的辩护。例如林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获不起诉;李某涉黑案最终只构成寻衅滋事罪;杨某故意伤害罪案获不起诉;陈某猥亵罪案获缓刑等。
下面我们来看陈俊全律师承办的一个典型案例——蒙X寻衅滋事罪案。在这个案件中,陈俊全律师担任被告人蒙Xx的辩护人。
案件类型为寻衅滋事罪刑事案件,陈俊全律师的当事人蒙Xx是被告人。2023年2月4日2时许,被告人蓝xx在大化县大化镇新化XX“布xxx”门前对乘坐小电动车路过的蒙X、韦X和韦Xx(另案处理)、韦Xx吹口哨,引发争执。蒙X、韦X等人被劝阻离开后,唐XX、蒙Xx、蒙Xx、蓝xx等人出“布xxKTV”大门与蒙X、韦X等人对峙,双方发生斗殴,造成蒙Xx、韦X、韦Xx、韦Xx受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公诉机关以聚众斗殴罪对蒙Xx等七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并建议对蒙Xx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蒙Xx的核心诉求是希望法院能够重新认定罪名,并从轻处罚,最好能适用缓刑。
这个案件存在几个难点。其一,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是聚众斗殴罪,要将其变更为寻衅滋事罪存在一定难度,需要准确把握两种罪名的构成要件和区别,并提供充分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其二,虽然蒙Xx有自首、获得对方谅解等情节,但要在量刑上争取到明显的从轻处罚,还需要与公诉机关和法院进行有效的沟通和辩论。其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也有类似的情节和诉求,如何突出蒙Xx的特殊性和从轻处罚的必要性,也是一个挑战。
针对这些难点,陈俊全律师采取了一系列策略。在法律依据方面,他深入研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关于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的规定,指出本案的起因系蓝xx酒后在路边辱骂、挑衅路过的蒙X等人,属于“无事生非”行为,且蓝xx等人纠集人员时是为了满足寻求刺激、争强好胜的心理,殴打行为具有极强的随意性和泄愤性质,不符合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在谈判和诉讼技巧上,他在庭审中充分阐述蒙Xx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在案发现场等待并配合民警调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蒙Xx获得了对方人员的谅解,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蒙Xx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的危险等情节。同时,考虑到蒙Xx独自抚养刚满三周岁儿子的特殊家庭情况,建议法庭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适用缓刑。
在这个案例中,陈俊全律师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他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准确地把握了案件的关键,通过深入分析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成功地提出了将罪名从聚众斗殴罪变更为寻衅滋事罪的辩护意见。在量刑方面,他充分挖掘蒙Xx的从轻处罚情节,并在庭审中进行了有力的陈述和辩论,为蒙Xx争取到了较为有利的判决结果。他还积极与公诉机关和法院进行沟通,展现了良好的沟通能力和谈判技巧。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这类案件具有一定的普遍价值。在司法实践中,聚众斗殴罪和寻衅滋事罪的界限有时并不十分清晰,容易出现罪名认定不准确的情况。本案中陈俊全律师通过准确的法律分析和辩护,为正确区分这两种罪名提供了一个典型的范例,对同行在类似案件的处理上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对于当事人来说,在面临刑事指控时,要积极寻找专业的律师为自己辩护,律师可以通过深入研究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陈俊全律师在每一个案件中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认真负责的态度,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在刑事辩护领域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形象和实战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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